合規管理

國(guó)資委令第42号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國(guó)資委令第42号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國(guó)務院國(guó)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 42 号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已于(yú)2022年7月28日經國(guó)務院國(guó)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7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郝 鵬

2022年8月23日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  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guó)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設,推動中央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切實防控風險,有力保障深化改革與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公司法》、《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企業國(guó)有資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yú)國(guó)務院國(guó)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yǐ)下簡稱國(guó)資委)根據國(guó)務院授權履行出(chū)資人(rén)職責的(de)中央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shì)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爲(wéi / wèi)和(hé / huò)員工履職行爲(wéi / wèi)符合國(guó)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hé / huò)國(guó)際條約、規則,以(yǐ)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制度等要(yào / yāo)求。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shì)指企業及其員工在(zài)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行爲(wéi / wèi)引發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或者聲譽損失以(yǐ)及其他(tā)負面影響的(de)可能性。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shì)指企業以(yǐ)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爲(wéi / wèi)目的(de),以(yǐ)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爲(wéi / wèi)導向,以(yǐ)企業經營管理行爲(wéi / wèi)和(hé / huò)員工履職行爲(wéi / wèi)爲(wéi / wèi)對象,開展的(de)包括建立合規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培育合規文化、強化監督問責等有組織、有計劃的(de)管理活動。

第四條 國(guó)資委負責指導、監督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對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及其有效性進行考核評價,依據相關規定對違規行爲(wéi / wèi)開展責任追究。

第五條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yǐ)下原則:

(一(yī / yì /yí))堅持黨的(de)領導。充分發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作用,落實全面依法治國(guó)戰略部署有關要(yào / yāo)求,把黨的(de)領導貫穿合規管理全過程。

(二)堅持全面覆蓋。将合規要(yào / yāo)求嵌入經營管理各領域各環節,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落實到(dào)各部門、各單位和(hé / huò)全體員工,實現多方聯動、上(shàng)下貫通。

(三)堅持權責清晰。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合規”要(yào / yāo)求,明确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和(hé / huò)監督部門職責,嚴格落實員工合規責任,對違規行爲(wéi / wèi)嚴肅問責。

(四)堅持務實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業實際的(de)合規管理體系,突出(chū)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hé / huò)重要(yào / yāo)人(rén)員的(de)管理,充分利用大(dà)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切實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在(zài)機構、人(rén)員、經費、技術等方面爲(wéi / wèi)合規管理工作提供必要(yào / yāo)條件,保障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章 組織和(hé / huò)職責

第七條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dà)局、促落實的(de)領導作用,推動合規要(yào / yāo)求在(zài)本企業得到(dào)嚴格遵循和(hé / huò)落實,不(bù)斷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黨内法規制度,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在(zài)黨委(黨組)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推動相關黨内法規制度有效貫徹落實。

第八條 中央企業董事會發揮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作用,主要(yào / yāo)履行以(yǐ)下職責:

(一(yī / yì /yí))審議批準合規管理基本制度、體系建設方案和(hé / huò)年度報告等。

(二)研究決定合規管理重大(dà)事項。

(三)推動完善合規管理體系并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

(四)決定合規管理部門設置及職責。

第九條 中央企業經理層發揮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作用,主要(yào / yāo)履行以(yǐ)下職責:

(一(yī / yì /yí))拟訂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拟訂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批準年度計劃等,組織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

(三)組織應對重大(dà)合規風險事件。

(四)指導監督各部門和(hé / huò)所屬單位合規管理工作。

第十條 中央企業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作爲(wéi / wèi)推進法治建設第一(yī / yì /yí)責任人(rén),應當切實履行依法合規經營管理重要(yào / yāo)組織者、推動者和(hé / huò)實踐者的(de)職責,積極推進合規管理各項工作。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中央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可以(yǐ)與法治建設領導機構等合署辦公,統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首席合規官,不(bù)新增領導崗位和(hé / huò)職數,由總法律顧問兼任,對企業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負責,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加強合規管理。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業務及職能部門承擔合規管理主體責任,主要(yào / yāo)履行以(yǐ)下職責:

(一(yī / yì /yí))建立健全本部門業務合規管理制度和(hé / huò)流程,開展合規風險識别評估,編制風險清單和(hé / huò)應對預案。

(二)定期梳理重點崗位合規風險,将合規要(yào / yāo)求納入崗位職責。

(三)負責本部門經營管理行爲(wéi / wèi)的(de)合規審查。

(四)及時(shí)報告合規風險,組織或者配合開展應對處置。

(五)組織或者配合開展違規問題調查和(hé / huò)整改。

中央企業應當在(zài)業務及職能部門設置合規管理員,由業務骨幹擔任,接受合規管理部門業務指導和(hé / huò)培訓。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主要(yào / yāo)履行以(yǐ)下職責:

(一(yī / yì /yí))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具體制度、年度計劃和(hé / huò)工作報告等。

(二)負責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大(dà)決策合規審查。

(三)組織開展合規風險識别、預警和(hé / huò)應對處置,根據董事會授權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

(四)受理職責範圍内的(de)違規舉報,提出(chū)分類處置意見,組織或者參與對違規行爲(wéi / wèi)的(de)調查。

(五)組織或者協助業務及職能部門開展合規培訓,受理合規咨詢,推進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

中央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業務範圍、風險水平相适應的(de)專職合規管理人(rén)員,加強業務培訓,提升專業化水平。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和(hé / huò)審計、巡視巡察、監督追責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zài)職權範圍内對合規要(yào / yāo)求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爲(wéi / wèi)進行調查,按照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三章 制度建設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根據适用範圍、效力層級等,構建分級分類的(de)合規管理制度體系。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制定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明确總體目标、機構職責、運行機制、考核評價、監督問責等内容。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針對反壟斷、反商業賄賂、生态環保、安全生産、勞動用工、稅務管理、數據保護等重點領域,以(yǐ)及合規風險較高的(de)業務,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或者專項指南。

中央企業應當針對涉外業務重要(yào / yāo)領域,根據所在(zài)國(guó)家(地(dì / de)區)法律法規等,結合實際制定專項合規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等變化情況,及時(shí)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對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合規風險識别評估預警機制,全面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的(de)合規風險,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規風險數據庫,對風險發生的(de)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zài)後果等進行分析,對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産生嚴重後果的(de)風險及時(shí)預警。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中央企業應當将合規審查作爲(wéi / wèi)必經程序嵌入經營管理流程,重大(dà)決策事項的(de)合規審查意見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簽字,對決策事項的(de)合規性提出(chū)明确意見。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權限完善審查标準、流程、重點等,定期對審查情況開展後評估。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發生合規風險,相關業務及職能部門應當及時(shí)采取應對措施,并按照規定向合規管理部門報告。

中央企業因違規行爲(wéi / wèi)引發重大(dà)法律糾紛案件、重大(dà)行政處罰、刑事案件,或者被國(guó)際組織制裁等重大(dà)合規風險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業重大(dà)資産損失或者嚴重不(bù)良影響的(de),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牽頭,合規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及時(shí)采取措施妥善應對。

中央企業發生重大(dà)合規風險事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shí)向國(guó)資委報告。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違規問題整改機制,通過健全規章制度、優化業務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設立違規舉報平台,公布舉報電話、郵箱或者信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受理違規舉報,并就(jiù)舉報問題進行調查和(hé / huò)處理,對造成資産損失或者嚴重不(bù)良後果的(de),移交責任追究部門;對涉嫌違紀違法的(de),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或者機構。

中央企業應當對舉報人(rén)的(de)身份和(hé / huò)舉報事項嚴格保密,對舉報屬實的(de)舉報人(rén)可以(yǐ)給予适當獎勵。任何單位和(hé / huò)個(gè)人(rén)不(bù)得以(yǐ)任何形式對舉報人(rén)進行打擊報複。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完善違規行爲(wéi / wèi)追責問責機制,明确責任範圍,細化問責标準,針對問題和(hé / huò)線索及時(shí)開展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違規人(rén)員責任。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所屬單位經營管理和(hé / huò)員工履職違規行爲(wéi / wèi)記錄制度,将違規行爲(wéi / wèi)性質、發生次數、危害程度等作爲(wéi / wèi)考核評價、職級評定等工作的(de)重要(yào / yāo)依據。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内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協同運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避免交叉重複,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針對重點業務合規管理情況适時(shí)開展專項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将合規管理作爲(wéi / wèi)法治建設重要(yào / yāo)内容,納入對所屬單位的(de)考核評價。

第五章 合規文化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将合規管理納入黨委(黨組)法治專題學習,推動企業領導人(rén)員強化合規意識,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常态化合規培訓機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将合規管理作爲(wéi / wèi)管理人(rén)員、重點崗位人(rén)員和(hé / huò)新入職人(rén)員培訓必修内容。

第三十一(yī / yì /yí)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合規宣傳教育,及時(shí)發布合規手冊,組織簽訂合規承諾,強化全員守法誠信、合規經營意識。

第三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引導全體員工自覺踐行合規理念,遵守合規要(yào / yāo)求,接受合規培訓,對自身行爲(wéi / wèi)合規性負責,培育具有企業特色的(de)合規文化。

第六章 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結合實際将合規制度、典型案例、合規培訓、違規行爲(wéi / wèi)記錄等納入信息系統。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梳理業務流程,查找合規風險點,運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規要(yào / yāo)求和(hé / huò)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針對關鍵節點加強合規審查,強化過程管控。

第三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系統與财務、投資、采購等其他(tā)信息系統的(de)互聯互通,實現數據共用共享。

第三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利用大(dà)數據等技術,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節點的(de)實時(shí)動态監測,實現合規風險即時(shí)預警、快速處置。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因合規管理不(bù)到(dào)位引發違規行爲(wéi / wèi)的(de),國(guó)資委可以(yǐ)約談相關企業并責成整改;造成損失或者不(bù)良影響的(de),國(guó)資委根據相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在(zài)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dà)過失應當發現而(ér)未發現違規問題,或者發現違規問題存在(zài)失職渎職行爲(wéi / wèi),給企業造成損失或者不(bù)良影響的(de)單位和(hé / huò)人(rén)員開展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合規管理制度,推動所屬單位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

第四十條 地(dì / de)方國(guó)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chū)資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yī / yì /yí)條 本辦法由國(guó)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