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明确必須招标的(de)大(dà)型基礎設施和(hé / huò)公用事業項目範圍,根據《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招标投标法》和(hé / huò)《必須招标的(de)工程項目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bù)屬于(yú)《必須招标的(de)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de)大(dà)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de)項目,必須招标的(de)具體範圍包括:
(一(yī / yì /yí))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dào)、水運,以(yǐ)及公共航空和(hé / huò) A1 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dào)交通等城建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