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guó)資監管

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及指引

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及指引

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及指引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國(guó)資委、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在(zài)北京召開聯合發布會,隆重發布了(le/liǎo)《企業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yǐ)下簡稱配套指引)。該配套指引連同2008年5月發布的(de)《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共同構建了(le/liǎo)中國(guó)企業内部控制規範體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zài)境内外同時(shí)上(shàng)市的(de)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擴大(dà)到(dào)在(zài)上(shàng)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闆上(shàng)市的(de)公司施行;在(zài)此基礎上(shàng),擇機在(zài)中小闆和(hé / huò)創業闆上(shàng)市公司施行。同時(shí),鼓勵非上(shàng)市大(dà)中型企業提前執行。

内部控制基本規範五要(yào / yāo)素:内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hé / huò)内部監督。

 配套指引由21項應用指引(2010年發布18項,涉及銀行、證券和(hé / huò)保險等業務的(de)3項指引另行發布、《企業内部控制評價指引》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審計指引》組成。應用指引可以(yǐ)劃分爲(wéi / wèi)三類,即内部環境類指引、控制活動類指引、控制手段類指引,基本涵蓋了(le/liǎo)企業資金流、實物流、人(rén)力流和(hé / huò)信息流等各項業務和(hé / huò)事項。

【備注】

  商業銀行内部控制指引已于(yú)2014年9月12日發文

  保險資金運用内部控制指引及應用指引已于(yú)2015年12月發文

  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見稿)已于(yú)2017年9月8日公開征求意見



企業内控基本規範及配套指引目錄

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内部環境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四章 控制活動

第五章 信息與溝通

第六章 内部監督

第七章 附則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号——組織架構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組織架構的(de)設計

第三章  組織架構的(de)運行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2号——發展戰略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發展戰略的(de)制定

第三章  發展戰略的(de)實施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3号——人(rén)力資源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人(rén)力資源的(de)引進與開發

第三章  人(rén)力資源的(de)使用與退出(chū)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号——社會責任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安全生産

第三章  産品質量

第四章  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

第五章  促進就(jiù)業與員工權益保護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5号——企業文化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企業文化的(de)建設

第三章  企業文化的(de)評估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号——資金活動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号——采購業務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購買

第三章  31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号——資産管理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第三章  固定資産

第四章  無形資産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9号——銷售業務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第三章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0号——研究與開發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立項與研究

第三章  開發與保護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1号——工程項目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工程立項

第三章  工程招标

第四章  工程造價

第五章  工程建設

第六章  工程驗收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2号——擔保業務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調查評估與審批

第三章  執行與監控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3号——業務外包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承包方選擇

第三章  業務外包實施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4号——财務報告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财務報告的(de)編制

第三章  财務報告的(de)對外提供

第四章  财務報告的(de)分析利用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5号——全面預算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四章  預算考核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合同的(de)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de)履行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傳遞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内部報告的(de)形成

第三章  内部報告的(de)使用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統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信息系統的(de)開發

第三章  信息系統的(de)運行與維護

企業内部控制評價指引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内部控制評價的(de)内容

第三章  内部控制評價的(de)程序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de)認定

第五章  内部控制評價報告

企業内部控制審計指引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二章  計劃審計工作

第三章  實施審計工作

第四章  評價控制缺陷

第五章  完成審計工作

第六章  出(chū)具審計報告

第七章  記錄審計工作

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加強和(hé / huò)規範企業内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hé / huò)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hé / huò)社會公衆利益,根據《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公司法》、《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證券法》、《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會計法》和(hé / huò)其他(t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适用于(yú)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境内設立的(de)大(dà)中型企業

小企業和(hé / huò)其他(tā)單位可以(yǐ)參照本規範建立與實施内部控制。

大(dà)中型企業和(hé / huò)小企業的(de)劃分标準根據國(guó)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内部控制,是(shì)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hé / huò)全體員工實施的(de)、旨在(zài)實現控制目标的(de)過程

内部控制的(de)目标是(shì)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産安全、财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hé / huò)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第四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内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yī / yì /yí))全面性原則。内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hé / huò)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de)各種業務和(hé / huò)事項。

(二)重要(yào / yāo)性原則。内部控制應當在(zài)全面控制的(de)基礎上(shàng),關注重要(yào / yāo)業務事項和(hé / huò)高風險領域。

(三)制衡性原則。内部控制應當在(zài)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shí)兼顧運營效率

(四)适應性原則。内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範圍、競争狀況和(hé / huò)風險水平等相适應,并随着情況的(de)變化及時(shí)加以(yǐ)調整

(五)成本效益原則。内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yǐ)适當的(de)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第五條  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de)内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yào / yāo)素:

(一(yī / yì /yí))内部環境。内部環境是(shì)企業實施内部控制的(de)基礎,一(yī / yì /yí)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内部審計、人(rén)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shì)企業及時(shí)識别、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内部控制目标相關的(de)風險,合理确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shì)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用相應的(de)控制措施,将風險控制在(zài)可承受度之(zhī)内。

(四)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shì)企業及時(shí)、準确地(dì / de)收集、傳遞與内部控制相關的(de)信息,确保信息在(zài)企業内部、企業與外部之(zhī)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内部監督。内部監督是(shì)企業對内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發現内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shí)加以(yǐ)改進。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範及其配套辦法,制定本企業的(de)内部控制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應當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内部控制,建立與經營管理相适應的(de)信息系統,促進内部控制流程與信息系統的(de)有機結合,實現對業務和(hé / huò)事項的(de)自動控制,減少或消除人(rén)爲(wéi / wèi)操縱因素。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内部控制實施的(de)激勵約束機制,将各責任單位和(hé / huò)全體員工實施内部控制的(de)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促進内部控制的(de)有效實施。

第九條  國(guó)務院有關部門可以(yǐ)根據法律法規、本規範及其配套辦法,明确貫徹實施本規範的(de)具體要(yào / yāo)求,對企業建立與實施内部控制的(de)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接受企業委托從事内部控制審計的(de)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規範及其配套辦法和(hé / huò)相關執業準則,對企業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進行審計,出(chū)具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的(de)從業人(rén)員應當對發表的(de)内部控制審計意見負責。

爲(wéi / wèi)企業内部控制提供咨詢的(de)會計師事務所,不(bù)得同時(shí)爲(wéi / wèi)同一(yī / yì /yí)企業提供内部控制審計服務。

第二章 内部環境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guó)家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章程,建立規範的(de)公司治理結構和(hé / huò)議事規則,明确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de)職責權限,形成科學有效的(de)職責分工和(hé / huò)制衡機制。

股東(大(dà))會享有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章程規定的(de)合法權利,依法行使企業經營方針、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重大(dà)事項的(de)表決權。

董事會對股東(大(dà))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de)經營決策權。

監事會對股東(大(dà))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hé / huò)其他(tā)高級管理人(rén)員依法履行職責。

經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股東(大(dà))會、董事會決議事項,主持企業的(de)生産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董事會負責内部控制的(de)建立健全和(hé / huò)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内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内部控制的(de)日常運行。

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适當的(de)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内部控制的(de)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zài)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内部控制,監督内部控制的(de)有效實施和(hé / huò)内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内部控制審計及其他(tā)相關事宜等。

審計委員會負責人(rén)應當具備相應的(de)獨立性、良好的(de)職業操守和(hé / huò)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hé / huò)内部控制要(yào / yāo)求設置内部機構,明确職責權限,将權利與責任落實到(dào)各責任單位。

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内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内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确權責分配,正确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内部審計工作,保證内部審計機構設置、人(rén)員配備和(hé / huò)工作的(de)獨立性。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内部審計監督,對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内部審計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de)内部控制缺陷,應當按照企業内部審計工作程序進行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de)内部控制重大(dà)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制定和(hé / huò)實施有利于(y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de)人(rén)力資源政策。人(rén)力資源政策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yī / yì /yí))員工的(de)聘用、培訓、辭退與辭職。

(二)員工的(de)薪酬、考核、晉升與獎懲。

(三)關鍵崗位員工的(de)強制休假制度和(hé / huò)定期崗位輪換制度。

(四)掌握國(guó)家秘密或重要(yào / yāo)商業秘密的(de)員工離崗的(de)限制性規定

(五)有關人(rén)力資源管理的(de)其他(tā)政策。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将職業道(dào)德修養和(hé / huò)專業勝任能力作爲(wéi / wèi)選拔和(hé / huò)聘用員工的(de)重要(yào / yāo)标準,切實加強員工培訓和(hé / huò)繼續教育,不(bù)斷提升員工素質。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shàng)的(de)價值觀和(hé / huò)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hé / huò)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tā)高級管理人(rén)員應當在(zài)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

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爲(wéi / wèi)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增強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tā)高級管理人(rén)員和(hé / huò)員工的(de)法制觀念,嚴格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監督,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和(hé / huò)重大(dà)法律糾紛案件備案制度。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設定的(de)控制目标,全面系統持續地(dì / de)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shí)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應當準确識别與實現控制目标相關的(de)内部風險和(hé / huò)外部風險,确定相應的(de)風險承受度。

風險承受度是(shì)企業能夠承擔的(de)風險限度,包括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hé / huò)業務層面的(de)可接受風險水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識别内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yī / yì /yí))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tā)高級管理人(rén)員的(de)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rén)力資源因素。

(二)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産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四)财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财務因素。

(五)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

(六)其他(tā)有關内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三條  企業識别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yī / yì /yí))經濟形勢、産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争、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二)法律法規、監管要(yào / yāo)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爲(wéi / wèi)等社會因素。

(四)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五)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六)其他(tā)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de)方法,按照風險發生的(de)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别的(de)風險進行分析和(hé / huò)排序,确定關注重點和(hé / huò)優先控制的(de)風險。

企業進行風險分析,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rén)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按照嚴格規範的(de)程序開展工作,确保風險分析結果的(de)準确性。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析的(de)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确定風險應對策略。

企業應當合理分析、準确掌握董事、經理及其他(tā)高級管理人(rén)員、關鍵崗位員工的(de)風險偏好,采取适當的(de)控制措施,避免因個(gè)人(rén)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lái)重大(dà)損失。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hé / huò)風險承受等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對風險的(de)有效控制。

風險規避是(shì)企業對超出(chū)風險承受度的(de)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de)業務活動以(yǐ)避免和(hé / huò)減輕損失的(de)策略。

風險降低是(shì)企業在(zài)權衡成本效益之(zhī)後,準備采取适當的(de)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将風險控制在(zài)風險承受度之(zhī)内的(de)策略。

風險分擔是(shì)企業準備借助他(tā)人(rén)力量,采取業務分包、購買保險等方式和(hé / huò)适當的(de)控制措施,将風險控制在(zài)風險承受度之(zhī)内的(de)策略。

風險承受是(shì)企業對風險承受度之(zhī)内的(de)風險,在(zài)權衡成本效益之(zhī)後,不(bù)準備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de)策略。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結合不(bù)同發展階段和(hé / huò)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de)信息,進行風險識别和(hé / huò)風險分析,及時(shí)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結合風險評估結果,通過手工控制與自動控制、預防性控制與發現性控制相結合的(de)方法,運用相應的(de)控制措施,将風險控制在(zài)可承受度之(zhī)内。

控制措施一(yī / yì /yí)般包括:不(bù)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财産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hé / huò)績效考評控制等。

第二十九   不(bù)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yào / yāo)求企業全面系統地(dì / de)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de)不(bù)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de)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de)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授權審批控制要(yào / yāo)求企業根據常規授權和(hé / huò)特别授權的(de)規定,明确各崗位辦理業務和(hé / huò)事項的(de)權限範圍、審批程序和(hé / huò)相應責任。

企業應當編制常規授權的(de)權限指引,規範特别授權的(de)範圍、權限、程序和(hé / huò)責任,嚴格控制特别授權。常規授權是(shì)指企業在(zài)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既定的(de)職責和(hé / huò)程序進行的(de)授權。特别授權是(shì)指企業在(zài)特殊情況、特定條件下進行的(de)授權。

企業各級管理人(rén)員應當在(zài)授權範圍内行使職權和(hé / huò)承擔責任。

企業對于(yú)重大(dà)的(de)業務和(hé / huò)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gè)人(rén)不(bù)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第三十一(yī / yì /yí)條  會計系統控制要(yào / yāo)求企業嚴格執行國(guó)家統一(yī / yì /yí)的(de)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hé / huò)财務會計報告的(de)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rén)員。從事會計工作的(de)人(rén)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rén)應當具備會計師以(yǐ)上(shàng)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大(dà)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設置總會計師的(de)企業,不(bù)得設置與其職權重疊的(de)副職。

第三十二條  财産保護控制要(yào / yāo)求企業建立财産日常管理制度和(hé / huò)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産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确保财産安全

企業應當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de)人(rén)員接觸和(hé / huò)處置财産

第三十三條  預算控制要(yào / yāo)求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責任單位在(zài)預算管理中的(de)職責權限,規範預算的(de)編制、審定、下達和(hé / huò)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

第三十四條  運營分析控制要(yào / yāo)求企業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經理層應當綜合運用生産、購銷、投資、籌資、财務等方面的(de)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zài)的(de)問題,及時(shí)查明原因并加以(yǐ)改進。

第三十五條  績效考評控制要(yào / yāo)求企業建立和(hé / huò)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标體系,對企業内部各責任單位和(hé / huò)全體員工的(de)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hé / huò)客觀評價,将考評結果作爲(wéi / wèi)确定員工薪酬以(yǐ)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de)依據。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内部控制目标,結合風險應對策略,綜合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hé / huò)事項實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重大(dà)風險預警機制和(hé / huò)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确風險預警标準,對可能發生的(de)重大(dà)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确責任人(rén)員、規範處置程序,确保突發事件得到(dào)及時(shí)妥善處理。

第五章 信息與溝通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關信息的(de)收集、處理和(hé / huò)傳遞程序,确保信息及時(shí)溝通,促進内部控制有效運行。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對收集的(de)各種内部信息和(hé / huò)外部信息進行合理篩選、核對、整合,提高信息的(de)有用性。

企業可以(yǐ)通過财務會計資料、經營管理資料、調研報告、專項信息、内部刊物、辦公網絡等渠道(dào),獲取内部信息。

企業可以(yǐ)通過行業協會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業務往來(lái)單位、市場調查、來(lái)信來(lái)訪、網絡媒體以(yǐ)及有關監管部門等渠道(dào),獲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将内部控制相關信息在(zài)企業内部各管理級次、責任單位、業務環節之(zhī)間,以(yǐ)及企業與外部投資者、債權人(rén)、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和(hé / huò)監管部門等有關方面之(zhī)間進行溝通和(hé / huò)反饋。信息溝通過程中發現的(de)問題,應當及時(shí)報告并加以(yǐ)解決。

重要(yào / yāo)信息應當及時(shí)傳遞給董事會、監事會和(hé / huò)經理層。

第四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利用信息技術促進信息的(de)集成與共享,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zài)信息與溝通中的(de)作用。

企業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訪問與變更、數據輸入與輸出(chū)、文件儲存與保管、網絡安全等方面的(de)控制,保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反舞弊機制,堅持懲防并舉、重在(zài)預防的(de)原則,明确反舞弊工作的(de)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hé / huò)有關機構在(zài)反舞弊工作中的(de)職責權限,規範舞弊案件的(de)舉報、調查、處理、報告和(hé / huò)補救程序。

企業至少應當将下列情形作爲(wéi / wèi)反舞弊工作的(de)重點

(一(yī / yì /yí))未經授權或者采取其他(tā)不(bù)法方式侵占、挪用企業資産,牟取不(bù)當利益。

(二)在(zài)财務會計報告和(hé / huò)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zài)的(de)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dà)遺漏等。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tā)高級管理人(rén)員濫用職權。

(四)相關機構或人(rén)員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hé / huò)舉報人(rén)保護制度設置舉報專線明确舉報投訴處理程序、辦理時(shí)限和(hé / huò)辦結要(yào / yāo)求确保舉報、投訴成爲(wéi / wèi)企業有效掌握信息的(de)重要(yào / yāo)途徑

舉報投訴制度和(hé / huò)舉報人(rén)保護制度應當及時(shí)傳達至全體員工。

第六章 内部監督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規範及其配套辦法,制定内部控制監督制度,明确内部審計機構(或經授權的(de)其他(tā)監督機構)和(hé / huò)其他(tā)内部機構在(zài)内部監督中的(de)職責權限,規範内部監督的(de)程序、方法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

内部監督分爲(wéi / wèi)日常監督和(hé / huò)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shì)指企業對建立與實施内部控制的(de)情況進行常規、持續的(de)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是(shì)指在(zài)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dà)調整或變化的(de)情況下,對内部控制的(de)某一(yī / yì /yí)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de)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的(de)範圍和(hé / huò)頻率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以(yǐ)及日常監督的(de)有效性等予以(yǐ)确定。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認定标準,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de)内部控制缺陷,應當分析缺陷的(de)性質和(hé / huò)産生的(de)原因,提出(chū)整改方案,采取适當的(de)形式及時(shí)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hé / huò)運行缺陷。企業應當跟蹤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況,并就(jiù)内部監督中發現的(de)重大(dà)缺陷,追究相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rén)的(de)責任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結合内部監督情況,定期對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出(chū)具内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内部控制自我評價的(de)方式、範圍、程序和(hé / huò)頻率,由企業根據經營業務調整、經營環境變化、業務發展狀況、實際風險水平等自行确定。

國(guó)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de),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yǐ)書面或者其他(tā)适當的(de)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中的(de)相關記錄或者資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的(de)可驗證性。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範由财政部會同國(guó)務院其他(tā)有關部門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範的(de)配套辦法由财政部會同國(guó)務院其他(t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規範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号——組織架構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優化治理結構、管理體制和(hé / huò)運行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根據《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組織架構,是(shì)指企業按照國(guó)家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dà))會決議和(hé / huò)企業章程,結合本企業實際,明确股東(大(dà))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hé / huò)企業内部各層級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人(rén)員編制、工作程序和(hé / huò)相關要(yào / yāo)求的(de)制度安排。

第三條  企業至少應當關注組織架構設計與運行中的(de)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治理結構形同虛設,缺乏科學決策、良性運行機制和(hé / huò)執行力,可能導緻企業經營失敗,難以(yǐ)實現發展戰略。

(二)内部機構設計不(bù)科學,權責分配不(bù)合理,可能導緻機構重疊、職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運行效率低下。

第二章  組織架構的(de)設計

第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guó)家有關法律法規的(de)規定,明确董事會、監事會和(hé / huò)經理層的(de)職責權限、任職條件、議事規則和(hé / huò)工作程序,确保決策、執行和(hé / huò)監督相互分離,形成制衡。

董事會對股東(大(dà))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de)經營決策權。可按照股東(大(dà))會的(de)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明确各專門委員會的(de)職責權限、任職資格、議事規則和(hé / huò)工作程序,爲(wéi / wèi)董事會科學決策提供支持。

監事會對股東(大(dà))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hé / huò)其他(tā)高級管理人(rén)員依法履行職責。

經理層對董事會負責,主持企業的(de)生産經營管理工作。經理和(hé / huò)其他(tā)高級管理人(rén)員的(de)職責分工應當明确。

董事會、監事會和(hé / huò)經理層的(de)産生程序應當合法合規,其人(rén)員構成、知識結構、能力素質應當滿足履行職責的(de)要(yào / yāo)求。

第五條  企業的(de)重大(dà)決策、重大(dà)事項、重要(yào / yāo)人(rén)事任免及大(dà)額資金支付業務等,應當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gè)人(rén)不(bù)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重大(dà)決策、重大(dà)事項、重要(yào / yāo)人(rén)事任免及大(dà)額資金支付業務的(de)具體标準由企業自行确定。

第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科學、精簡、高效、透明、制衡的(de)原則,綜合考慮企業性質、發展戰略、文化理念和(hé / huò)管理要(yào / yāo)求等因素,合理設置内部職能機構,明确各機構的(de)職責權限,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yú)集中,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de)工作機制。

第七條  企業應當對各機構的(de)職能進行科學合理的(de)分解,确定具體崗位的(de)名稱、職責和(hé / huò)工作要(yào / yāo)求等,明确各個(gè)崗位的(de)權限和(hé / huò)相互關系。

企業在(zài)确定職權和(hé / huò)崗位分工過程中,應當體現不(bù)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de)要(yào / yāo)求。不(bù)相容職務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與決策審批;決策審批與執行;執行與監督檢查等。

第八條  企業應當制定組織結構圖、業務流程圖、崗(職)位說(shuō)明書和(hé / huò)權限指引等内部管理制度或相關文件,使員工了(le/liǎo)解和(hé / huò)掌握組織架構設計及權責分配情況,正确履行職責。

第三章  組織架構的(de)運行

第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組織架構的(de)設計規範,對現有治理結構和(hé / huò)内部機構設置進行全面梳理,确保本企業治理結構、内部機構設置和(hé / huò)運行機制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yào / yāo)求。

企業梳理治理結構,應當重點關注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tā)高級管理人(rén)員的(de)任職資格和(hé / huò)履職情況,以(yǐ)及董事會、監事會和(hé / huò)經理層的(de)運行效果。治理結構存在(zài)問題的(de),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yǐ)改進。

企業梳理内部機構設置,應當重點關注内部機構設置的(de)合理性和(hé / huò)運行的(de)高效性等。内部機構設置和(hé / huò)運行中存在(zài)職能交叉、缺失或運行效率低下的(de),應當及時(shí)解決。

第十條  企業擁有子(zǐ)公司的(de),應當建立科學的(de)投資管控制度,通過合法有效的(de)形式履行出(chū)資人(rén)職責、維護出(chū)資人(rén)權益,重點關注子(zǐ)公司特别是(shì)異地(dì / de)、境外子(zǐ)公司的(de)發展戰略、年度财務預決算、重大(dà)投融資、重大(dà)擔保、大(dà)額資金使用、主要(yào / yāo)資産處置、重要(yào / yāo)人(rén)事任免、内部控制體系建設等重要(yào / yāo)事項。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定期對組織架構設計與運行的(de)效率和(hé / huò)效果進行全面評估,發現組織架構設計與運行中存在(zài)缺陷的(de),應當進行優化調整。

企業組織架構調整應當充分聽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rén)員和(hé / huò)其他(tā)員工的(de)意見,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進行決策審批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2号——發展戰略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增強核心競争力和(hé / huò)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發展戰略,是(shì)指企業在(zài)對現實狀況和(hé / huò)未來(lái)趨勢進行綜合分析和(hé / huò)科學預測的(de)基礎上(shàng),制定并實施的(de)長遠發展目标與戰略規劃。

第三條  企業制定與實施發展戰略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缺乏明确的(de)發展戰略或發展戰略實施不(bù)到(dào)位,可能導緻企業盲目發展,難以(yǐ)形成競争優勢,喪失發展機遇和(hé / huò)動力。

(二)發展戰略過于(yú)激進,脫離企業實際能力或偏離主業,可能導緻企業過度擴張,甚至經營失敗。

(三)發展戰略因主觀原因頻繁變動,可能導緻資源浪費,甚至危及企業的(de)生存和(hé / huò)持續發展。

第二章  發展戰略的(de)制定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zài)充分調查研究、科學分析預測和(hé / huò)廣泛征求意見的(de)基礎上(shàng)制定發展目标。

企業在(zài)制定發展目标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宏觀經濟政策、國(guó)内外市場需求變化、技術發展趨勢、行業及競争對手狀況、可利用資源水平和(hé / huò)自身優勢與劣勢等影響因素。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目标制定戰略規劃。戰略規劃應當明确發展的(de)階段性和(hé / huò)發展程度,确定每個(gè)發展階段的(de)具體目标、工作任務和(hé / huò)實施路徑。

第六條  企業應當在(zài)董事會下設立戰略委員會,或指定相關機構負責發展戰略管理工作,履行相應職責。

企業應當明确戰略委員會的(de)職責和(hé / huò)議事規則,對戰略委員會會議的(de)召開程序、表決方式、提案審議、保密要(yào / yāo)求和(hé / huò)會議記錄等作出(chū)規定,确保議事過程規範透明、決策程序科學民主。

戰略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發展目标和(hé / huò)戰略規劃進行可行性研究和(hé / huò)科學論證,形成發展戰略建議方案;必要(yào / yāo)時(shí),可借助中介機構和(hé / huò)外部專家的(de)力量爲(wéi / wèi)其履行職責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戰略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較強的(de)綜合素質和(hé / huò)實踐經驗,其任職資格和(hé / huò)選任程序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章程的(de)規定。

第七條  董事會應當嚴格審議戰略委員會提交的(de)發展戰略方案,重點關注其全局性、長期性和(hé / huò)可行性。董事會在(zài)審議方案中如果發現重大(dà)問題,應當責成戰略委員會對方案作出(chū)調整。

企業的(de)發展戰略方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經股東(大(dà))會批準實施。

第三章  發展戰略的(de)實施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全面預算,将年度目标分解、落實;同時(shí)完善發展戰略管理制度,确保發展戰略有效實施。

第九條  企業應當重視發展戰略的(de)宣傳工作,通過内部各層級會議和(hé / huò)教育培訓等有效方式,将發展戰略及其分解落實情況傳遞到(dào)内部各管理層級和(hé / huò)全體員工。

第十條  戰略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發展戰略實施情況的(de)監控,定期收集和(hé / huò)分析相關信息,對于(yú)明顯偏離發展戰略的(de)情況,應當及時(shí)報告。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由于(yú)經濟形勢、産業政策、技術進步、行業狀況以(yǐ)及不(bù)可抗力等因素發生重大(dà)變化,确需對發展戰略作出(chū)調整的(de),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hé / huò)程序調整發展戰略。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3号——人(rén)力資源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加強人(rén)力資源建設,充分發揮人(rén)力資源對實現企業發展戰略的(de)重要(yào / yāo)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人(rén)力資源,是(shì)指企業組織生産經營活動而(ér)錄(任)用的(de)各種人(rén)員,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rén)員和(hé / huò)全體員工。

第三條  企業人(rén)力資源管理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人(rén)力資源缺乏或過剩、結構不(bù)合理、開發機制不(bù)健全,可能導緻企業發展戰略難以(yǐ)實現。

(二)人(rén)力資源激勵約束制度不(bù)合理、關鍵崗位人(rén)員管理不(bù)完善,可能導緻人(rén)才流失、經營效率低下或關鍵技術、商業秘密和(hé / huò)國(guó)家機密洩露。

(三)人(rén)力資源退出(chū)機制不(bù)當,可能導緻法律訴訟或企業聲譽受損。

第四條  企業應當重視人(rén)力資源建設,根據發展戰略,結合人(rén)力資源現狀和(hé / huò)未來(lái)需求預測,建立人(rén)力資源發展目标,制定人(rén)力資源總體規劃和(hé / huò)能力框架體系,優化人(rén)力資源整體布局,明确人(rén)力資源的(de)引進、開發、使用、培養、考核、激勵、退出(chū)等管理要(yào / yāo)求,實現人(rén)力資源的(de)合理配置,全面提升企業核心競争力。

第二章  人(rén)力資源的(de)引進與開發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人(rén)力資源總體規劃,結合生産經營實際需要(yào / yāo),制定年度人(rén)力資源需求計劃,完善人(rén)力資源引進制度,規範工作流程,按照計劃、制度和(hé / huò)程序組織人(rén)力資源引進工作。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人(rén)力資源能力框架要(yào / yāo)求,明确各崗位的(de)職責權限、任職條件和(hé / huò)工作要(yào / yāo)求,遵循德才兼備、以(yǐ)德爲(wéi / wèi)先和(hé / huò)公開、公平、公正的(de)原則,通過公開招聘、競争上(shàng)崗等多種方式選聘優秀人(rén)才,重點關注選聘對象的(de)價值取向和(hé / huò)責任意識。

企業選拔高級管理人(rén)員和(hé / huò)聘用中層及以(yǐ)下員工,應當切實做到(dào)因事設崗、以(yǐ)崗選人(rén),避免因人(rén)設事或設崗,确保選聘人(rén)員能夠勝任崗位職責要(yào / yāo)求。

企業選聘人(rén)員應當實行崗位回避制度。

第七條  企業确定選聘人(rén)員後,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用工關系。

企業對于(yú)在(zài)産品技術、市場、管理等方面掌握或涉及關鍵技術、知識産權、商業秘密或國(guó)家機密的(de)工作崗位,應當與該崗位員工簽訂有關崗位保密協議,明确保密義務。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選聘人(rén)員試用期和(hé / huò)崗前培訓制度,對試用人(rén)員進行嚴格考察,促進選聘員工全面了(le/liǎo)解崗位職責,掌握崗位基本技能,适應工作要(yào / yāo)求。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方可正式上(shàng)崗;試用期滿考核不(bù)合格者,應當及時(shí)解除勞動關系。

第九條  企業應當重視人(rén)力資源開發工作,建立員工培訓長效機制,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rén)才和(hé / huò)關心員工職業發展的(de)文化氛圍,加強後備人(rén)才隊伍建設,促進全體員工的(de)知識、技能持續更新,不(bù)斷提升員工的(de)服務效能。

第三章  人(rén)力資源的(de)使用與退出(chū)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hé / huò)完善人(rén)力資源的(de)激勵約束機制,設置科學的(de)業績考核指标體系,對各級管理人(rén)員和(hé / huò)全體員工進行嚴格考核與評價,以(yǐ)此作爲(wéi / wèi)确定員工薪酬、職級調整和(hé / huò)解除勞動合同等的(de)重要(yào / yāo)依據,确保員工隊伍處于(yú)持續優化狀态。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制定與業績考核挂鈎的(de)薪酬制度,切實做到(dào)薪酬安排與員工貢獻相協調,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制定各級管理人(rén)員和(hé / huò)關鍵崗位員工定期輪崗制度,明确輪崗範圍、輪崗周期、輪崗方式等,形成相關崗位員工的(de)有序持續流動,全面提升員工素質。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員工退出(chū)(辭職、解除勞動合同、退休等)機制,明确退出(chū)的(de)條件和(hé / huò)程序,确保員工退出(chū)機制得到(dào)有效實施。

企業對考核不(bù)能勝任崗位要(yào / yāo)求的(de)員工,應當及時(shí)暫停其工作,安排再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安排轉崗培訓;仍不(bù)能滿足崗位職責要(yào / yāo)求的(de),應當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應當與退出(chū)員工依法約定保守關鍵技術、商業秘密、國(guó)家機密和(hé / huò)競業限制的(de)期限,确保知識産權、商業秘密和(hé / huò)國(guó)家機密的(de)安全。

企業關鍵崗位人(rén)員離職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de)規定進行工作交接或離任審計。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定期對年度人(rén)力資源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總結人(rén)力資源管理經驗,分析存在(zài)的(de)主要(yào / yāo)缺陷和(hé / huò)不(bù)足,完善人(rén)力資源政策,促進企業整體團隊充滿生機和(hé / huò)活力。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号——社會責任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實現企業與社會的(de)協調發展,根據國(guó)家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社會責任,是(shì)指企業在(zài)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履行的(de)社會職責和(hé / huò)義務,主要(yào / yāo)包括安全生産、産品質量(含服務,下同)、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促進就(jiù)業、員工權益保護等。

第三條  企業至少應當關注在(zài)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de)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安全生産措施不(bù)到(dào)位,責任不(bù)落實,可能導緻企業發生安全事故。

(二)産品質量低劣,侵害消費者利益,可能導緻企業巨額賠償、形象受損,甚至破産。

(三)環境保護投入不(bù)足,資源耗費大(dà),造成環境污染或資源枯竭,可能導緻企業巨額賠償、缺乏發展後勁,甚至停業。

(四)促進就(jiù)業和(hé / huò)員工權益保護不(bù)夠,可能導緻員工積極性受挫,影響企業發展和(hé / huò)社會穩定。

第四條  企業應當重視履行社會責任,切實做到(dào)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自身發展與社會發展相互協調,實現企業與員工、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環境的(de)健康和(hé / huò)諧發展。

第二章  安全生産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guó)家有關安全生産的(de)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嚴格的(de)安全生産管理體系、操作規範和(hé / huò)應急預案,強化安全生産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dào)安全生産。

企業應當設立安全管理部門和(hé / huò)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企業安全生産的(de)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應當重視安全生産投入,在(zài)人(rén)力、物力、資金、技術等方面提供必要(yào / yāo)的(de)保障,健全檢查監督機制,确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dào)位,不(bù)得随意降低保障标準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

第七條  企業應當貫徹預防爲(wéi / wèi)主的(de)原則,采用多種形式增強員工安全意識,重視崗位培訓,對于(yú)特殊崗位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企業應當加強生産設備的(de)經常性維護管理,及時(shí)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條  企業如果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妥善處理,排除故障,減輕損失,追究責任。

重大(dà)生産安全事故應當啓動應急預案,同時(shí)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及時(shí)報告,嚴禁遲報、謊報和(hé / huò)瞞報。

第三章  産品質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guó)家和(hé / huò)行業相關産品質量的(de)要(yào / yāo)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切實提高産品質量和(hé / huò)服務水平,努力爲(wéi / wèi)社會提供優質安全健康的(de)産品和(hé / huò)服務,最大(dà)限度地(dì / de)滿足消費者的(de)需求,對社會和(hé / huò)公衆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企業應當規範生産流程,建立嚴格的(de)産品質量控制和(hé / huò)檢驗制度,嚴把質量關,禁止缺乏質量保障、危害人(rén)民生命健康的(de)産品流向社會。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加強産品的(de)售後服務。售後發現存在(zài)嚴重質量缺陷、隐患的(de)産品,應當及時(shí)召回或采取其他(tā)有效措施,最大(dà)限度地(dì / de)降低或消除缺陷、隐患産品的(de)社會危害。

企業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提出(chū)的(de)投訴和(hé / huò)建議,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四章  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guó)家有關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的(de)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制度,認真落實節能減排責任,積極開發和(hé / huò)使用節能産品,發展循環經濟,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企業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有效形式,不(bù)斷提高員工的(de)環境保護和(hé / huò)資源節約意識。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重視生态保護,加大(dà)對環保工作的(de)人(rén)力、物力、财力的(de)投入和(hé / huò)技術支持,不(bù)斷改進工藝流程,降低能耗和(hé / huò)污染物排放水平,實現清潔生産。

企業應當加強對廢氣、廢水、廢渣的(de)綜合治理,建立廢料回收和(hé / huò)循環利用制度。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重視資源節約和(hé / huò)資源保護,着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防止對不(bù)可再生資源進行掠奪性或毀滅性開發。

企業應當重視國(guó)家産業結構相關政策,特别關注産業結構調整的(de)發展要(yào / yāo)求,加快高新技術開發和(hé / huò)傳統産業改造,切實轉變發展方式,實現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hé / huò)高效率。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環境保護和(hé / huò)資源節約的(de)監控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shí)采取措施予以(yǐ)糾正。污染物排放超過國(guó)家有關規定的(de),企業應當承擔治理或相關法律責任。

發生緊急、重大(dà)環境污染事件時(shí),應當啓動應急機制,及時(shí)報告和(hé / huò)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rén)的(de)責任。

第五章  促進就(jiù)業與員工權益保護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員工的(de)合法權益,貫徹人(rén)力資源政策,保護員工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hé / huò)履行勞動義務,保持工作崗位相對穩定,積極促進充分就(jiù)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企業應當避免在(zài)正常經營情況下批量辭退員工,增加社會負擔。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與員工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de)原則,建立科學的(de)員工薪酬制度和(hé / huò)激勵機制,不(bù)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員工薪酬。

企業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rén)員與員工薪酬的(de)正常增長機制,切實保持合理水平,維護社會公平。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及時(shí)辦理員工社會保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員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健康管理工作,預防、控制和(hé / huò)消除職業危害;按期對員工進行非職業性健康監護,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de)員工進行職業性健康監護。

企業應當遵守法定的(de)勞動時(shí)間和(hé / huò)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員工的(de)休息休假權利。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職工代表大(dà)會和(hé / huò)工會組織建設,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積極開展員工職業教育培訓,創造平等發展機會。

企業應當尊重員工人(rén)格,維護員工尊嚴,杜絕性别、民族、宗教、年齡等各種歧視,保障員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産學研用相結合的(de)社會需求,積極創建實習基地(dì / de),大(dà)力支持社會有關方面培養、鍛煉社會需要(yào / yāo)的(de)應用型人(rén)才。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積極履行社會公益方面的(de)責任和(hé / huò)義務,關心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支持慈善事業。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5号——企業文化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發揮企業文化在(zài)企業發展中的(de)重要(yào / yāo)作用,根據《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文化,是(shì)指企業在(zài)生産經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de)、爲(wéi / wèi)整體團隊所認同并遵守的(de)價值觀、經營理念和(hé / huò)企業精神,以(yǐ)及在(zài)此基礎上(shàng)形成的(de)行爲(wéi / wèi)規範的(de)總稱。

第三條  加強企業文化建設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缺乏積極向上(shàng)的(de)企業文化,可能導緻員工喪失對企業的(de)信心和(hé / huò)認同感,企業缺乏凝聚力和(hé / huò)競争力。

(二)缺乏開拓創新、團隊協作和(hé / huò)風險意識,可能導緻企業發展目标難以(yǐ)實現,影響可持續發展。

(三)缺乏誠實守信的(de)經營理念,可能導緻舞弊事件的(de)發生,造成企業損失,影響企業信譽。

(四)忽視企業間的(de)文化差異和(hé / huò)理念沖突,可能導緻并購重組失敗。

第二章  企業文化的(de)建設

第四條  企業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de)措施,積極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de)企業文化,引導和(hé / huò)規範員工行爲(wéi / wèi),打造以(yǐ)主業爲(wéi / wèi)核心的(de)企業品牌,形成整體團隊的(de)向心力,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第五條  企業應當培育體現企業特色的(de)發展願景、積極向上(shàng)的(de)價值觀、誠實守信的(de)經營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和(hé / huò)開拓創新的(de)企業精神,以(yǐ)及團隊協作和(hé / huò)風險防範意識。

企業應當重視并購重組後的(de)企業文化建設,平等對待被并購方的(de)員工,促進并購雙方的(de)文化融合。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hé / huò)實際情況,總結優良傳統,挖掘文化底蘊,提煉核心價值,确定文化建設的(de)目标和(hé / huò)内容,形成企業文化規範,使其構成員工行爲(wéi / wèi)守則的(de)重要(yào / yāo)組成部分。

第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和(hé / huò)其他(tā)高級管理人(rén)員應當在(zài)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和(hé / huò)垂範作用,以(yǐ)自身的(de)優秀品格和(hé / huò)腳踏實地(dì / de)的(de)工作作風,帶動影響整個(gè)團隊,共同營造積極向上(shàng)的(de)企業文化環境。

企業應當促進文化建設在(zài)内部各層級的(de)有效溝通,加強企業文化的(de)宣傳貫徹,确保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第八條  企業文化建設應當融入生産經營全過程,切實做到(dào)文化建設與發展戰略的(de)有機結合,增強員工的(de)責任感和(hé / huò)使命感,規範員工行爲(wéi / wèi)方式,使員工自身價值在(zài)企業發展中得到(dào)充分體現。

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de)文化教育和(hé / huò)熏陶,全面提升員工的(de)文化修養和(hé / huò)内在(zài)素質。

第三章  企業文化的(de)評估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文化評估制度,明确評估的(de)内容、程序和(hé / huò)方法,落實評估責任制,避免企業文化建設流于(yú)形式。

第十條  企業文化評估,應當重點關注董事、監事、經理和(hé / huò)其他(tā)高級管理人(rén)員在(zài)企業文化建設中的(de)責任履行情況、全體員工對企業核心價值觀的(de)認同感、企業經營管理行爲(wéi / wèi)與企業文化的(de)一(yī / yì /yí)緻性、企業品牌的(de)社會影響力、參與企業并購重組各方文化的(de)融合度,以(yǐ)及員工對企業未來(lái)發展的(de)信心。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重視企業文化的(de)評估結果,鞏固和(hé / huò)發揚文化建設成果,針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de)問題,研究影響企業文化建設的(de)不(bù)利因素,分析深層次的(de)原因,及時(shí)采取措施加以(yǐ)改進。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号——資金活動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正常組織資金活動,防範和(hé / huò)控制資金風險,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資金活動,是(shì)指企業籌資、投資和(hé / huò)資金營運等活動的(de)總稱。

第三條  企業資金活動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籌資決策不(bù)當,引發資本結構不(bù)合理或無效融資,可能導緻企業籌資成本過高或債務危機。

(二)投資決策失誤,引發盲目擴張或喪失發展機遇,可能導緻資金鏈斷裂或資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資金調度不(bù)合理、營運不(bù)暢,可能導緻企業陷入财務困境或資金冗餘。

(四)資金活動管控不(bù)嚴,可能導緻資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詐。

第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科學确定投融資目标和(hé / huò)規劃,完善嚴格的(de)資金授權、批準、審驗等相關管理制度,加強資金活動的(de)集中歸口管理,明确籌資、投資、營運等各環節的(de)職責權限和(hé / huò)崗位分離要(yào / yāo)求,定期或不(bù)定期檢查和(hé / huò)評價資金活動情況,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确保資金安全和(hé / huò)有效運行。

企業财會部門負責資金活動的(de)日常管理,參與投融資方案等可行性研究。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de)負責人(rén)應當參與投融資決策過程。

企業有子(zǐ)公司的(de),應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強化對子(zǐ)公司資金業務的(de)統一(yī / yì /yí)監控。有條件的(de)企業集團,應當探索财務公司、資金結算中心等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第二章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籌資目标和(hé / huò)規劃,結合年度全面預算,拟訂籌資方案,明确籌資用途、規模、結構和(hé / huò)方式等相關内容,對籌資成本和(hé / huò)潛在(zài)風險作出(chū)充分估計。

境外籌資還應考慮所在(zài)地(dì / de)的(de)政治、經濟、法律、市場等因素。

第六條  企業應當對籌資方案進行科學論證,不(bù)得依據未經論證的(de)方案開展籌資活動。重大(dà)籌資方案應當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全面反映風險評估情況。

企業可以(yǐ)根據實際需要(yào / yāo),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de)專業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條  企業應當對籌資方案進行嚴格審批,重點關注籌資用途的(de)可行性和(hé / huò)相應的(de)償債能力。重大(dà)籌資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實行集體決策或者聯簽制度。

籌資方案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de),應當履行相應的(de)報批程序。籌資方案發生重大(dà)變更的(de),應當重新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應審批程序。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批準的(de)籌資方案,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hé / huò)程序籌集資金。銀行借款或發行債券,應當重點關注利率風險、籌資成本、償還能力以(yǐ)及流動性風險等;發行股票應當重點關注發行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以(yǐ)及公司控制權風險等。

企業通過銀行借款方式籌資的(de),應當與有關金融機構進行洽談,明确借款規模、利率、期限、擔保、還款安排、相關的(de)權利義務和(hé / huò)違約責任等内容。雙方達成一(yī / yì /yí)緻意見後簽署借款合同,據此辦理相關借款業務。

企業通過發行債券方式籌資的(de),應當合理選擇債券種類,對還本付息方案作出(chū)系統安排,确保按期、足額償還到(dào)期本金和(hé / huò)利息。

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方式籌資的(de),應當依照《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證券監管部門的(de)規定,優化企業組織架構,進行業務整合,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de)中介機構協助企業做好相關工作,确保符合股票發行條件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

第九條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籌資方案确定的(de)用途使用資金。籌資用于(yú)投資的(de),應當分别按照本指引第三章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1号——工程項目》規定,防範和(hé / huò)控制資金使用的(de)風險。

由于(yú)市場環境變化等确需改變資金用途的(de),應當履行相應的(de)審批程序。嚴禁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債務償還和(hé / huò)股利支付環節的(de)管理,對償還本息和(hé / huò)支付股利等作出(chū)适當安排。

企業應當按照籌資方案或合同約定的(de)本金、利率、期限、彙率及币種,準确計算應付利息,與債權人(rén)核對無誤後按期支付。

企業應當選擇合理的(de)股利分配政策,兼顧投資者近期和(hé / huò)長遠利益,避免分配過度或不(bù)足。股利分配方案應當經過股東(大(dà))會批準,并按規定履行披露義務。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加強籌資業務的(de)會計系統控制,建立籌資業務的(de)記錄、憑證和(hé / huò)賬簿,按照國(guó)家統一(yī / yì /yí)會計準則制度,正确核算和(hé / huò)監督資金籌集、本息償還、股利支付等相關業務,妥善保管籌資合同或協議、收款憑證、入庫憑證等資料,定期與資金提供方進行賬務核對,确保籌資活動符合籌資方案的(de)要(yào / yāo)求。

第三章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投資目标和(hé / huò)規劃,合理安排資金投放結構,科學确定投資項目,拟訂投資方案,重點關注投資項目的(de)收益和(hé / huò)風險。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突出(chū)主業,謹慎從事股票投資或衍生金融産品等高風險投資。

境外投資還應考慮政治、經濟、法律、市場等因素的(de)影響。

企業采用并購方式進行投資的(de),應當嚴格控制并購風險,重點關注并購對象的(de)隐性債務、承諾事項、可持續發展能力、員工狀況及其與本企業治理層及管理層的(de)關聯關系,合理确定支付對價,确保實現并購目标。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投資方案的(de)可行性研究,重點對投資目标、規模、方式、資金來(lái)源、風險與收益等作出(chū)客觀評價。

企業根據實際需要(yào / yāo),可以(yǐ)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de)專業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獨立的(de)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對投資項目進行決策審批,重點審查投資方案是(shì)否可行、投資項目是(shì)否符合國(guó)家産業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de)規定,是(shì)否符合企業投資戰略目标和(hé / huò)規劃、是(shì)否具有相應的(de)資金能力、投入資金能否按時(shí)收回、預期收益能否實現,以(yǐ)及投資和(hé / huò)并購風險是(shì)否可控等。重大(dà)投資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實行集體決策或者聯簽制度。

投資方案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的(de),應當履行相應的(de)報批程序。投資方案發生重大(dà)變更的(de),應當重新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應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批準的(de)投資方案,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明确出(chū)資時(shí)間、金額、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hé / huò)違約責任等内容,按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審批後履行投資合同或協議。

企業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人(rén)員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及時(shí)收集被投資方經審計的(de)财務報告等相關資料,定期組織投資效益分析,關注被投資方的(de)财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以(yǐ)及投資合同履行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shí)報告并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投資項目的(de)會計系統控制,根據對被投資方的(de)影響程度,合理确定投資會計政策,建立投資管理台賬,詳細記錄投資對象、金額、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項,妥善保管投資合同或協議、出(chū)資證明等資料。

企業财會部門對于(yú)被投資方出(chū)現财務狀況惡化、市價當期大(dà)幅下跌等情形的(de),應當根據國(guó)家統一(yī / yì /yí)的(de)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合理計提減值準備、确認減值損失。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加強投資收回和(hé / huò)處置環節的(de)控制,對投資收回、轉讓、核銷等決策和(hé / huò)審批程序作出(chū)明确規定。

企業應當重視投資到(dào)期本金的(de)回收。轉讓投資應當由相關機構或人(rén)員合理确定轉讓價格,報授權批準部門批準,必要(yào / yāo)時(shí)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de)專門機構進行評估。核銷投資應當取得不(bù)能收回投資的(de)法律文書和(hé / huò)相關證明文件。

企業對于(yú)到(dào)期無法收回的(de)投資,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營運全過程的(de)管理,統籌協調内部各機構在(zài)生産經營過程中的(de)資金需求,切實做好資金在(zài)采購、生産、銷售等各環節的(de)綜合平衡,全面提升資金營運效率。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充分發揮全面預算管理在(zài)資金綜合平衡中的(de)作用,嚴格按照預算要(yào / yāo)求組織協調資金調度,确保資金及時(shí)收付,實現資金的(de)合理占用和(hé / huò)營運良性循環。

企業應當嚴禁資金的(de)體外循環,切實防範資金營運中的(de)風險。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召開資金調度會或資金安全檢查,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發現異常情況,及時(shí)采取措施妥善處理,避免資金冗餘或資金鏈斷裂。

企業在(zài)營運過程中出(chū)現臨時(shí)性資金短缺的(de),可以(yǐ)通過短期融資等方式獲取資金。資金出(chū)現短期閑置的(de),在(zài)保證安全性和(hé / huò)流動性的(de)前提下,可以(yǐ)通過購買國(guó)債等多種方式,提高資金效益。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營運資金的(de)會計系統控制,嚴格規範資金的(de)收支條件、程序和(hé / huò)審批權限。

企業在(zài)生産經營及其他(tā)業務活動中取得的(de)資金收入應當及時(shí)入賬,不(bù)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bù)入賬、設立“小金庫”。

企業辦理資金支付業務,應當明确支出(chū)款項的(de)用途、金額、預算、限額、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單據或相關證明,履行嚴格的(de)授權審批程序後,方可安排資金支出(chū)。

企業辦理資金收付業務,應當遵守現金和(hé / huò)銀行存款管理的(de)有關規定,不(bù)得由一(yī / yì /yí)人(rén)辦理貨币資金全過程業務,嚴禁将辦理資金支付業務的(de)相關印章和(hé / huò)票據集中一(yī / yì /yí)人(rén)保管。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号——采購業務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合理采購,滿足生産經營需要(yào / yāo),規範采購行爲(wéi / wèi),防範采購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采購,是(shì)指購買物資(或接受勞務)及支付款項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企業采購業務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采購計劃安排不(bù)合理,市場變化趨勢預測不(bù)準确,造成庫存短缺或積壓,可能導緻企業生産停滞或資源浪費。

(二)供應商選擇不(bù)當,采購方式不(bù)合理,招投标或定價機制不(bù)科學,授權審批不(bù)規範,可能導緻采購物資質次價高,出(chū)現舞弊或遭受欺詐。

(三)采購驗收不(bù)規範,付款審核不(bù)嚴,可能導緻采購物資、資金損失或信用受損。

第四條  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全面梳理采購業務流程,完善采購業務相關管理制度,統籌安排采購計劃,明确請購、審批、購買、驗收、付款、采購後評估等環節的(de)職責和(hé / huò)審批權限,按照規定的(de)審批權限和(hé / huò)程序辦理采購業務,建立價格監督機制,定期檢查和(hé / huò)評價采購過程中的(de)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物資采購滿足企業生産經營需要(yào / yāo)。

第二章  

第五條  企業的(de)采購業務應當集中,避免多頭采購或分散采購,以(yǐ)提高采購業務效率,降低采購成本,堵塞管理漏洞。企業應當對辦理采購業務的(de)人(rén)員定期進行崗位輪換。重要(yào / yāo)和(hé / huò)技術性較強的(de)采購業務,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hé / huò)審批。

企業除小額零星物資或服務外,不(bù)得安排同一(yī / yì /yí)機構辦理采購業務全過程。

第六條企業應當建立采購申請制度,依據購買物資或接受勞務的(de)類型,确定歸口管理部門,授予相應的(de)請購權,明确相關部門或人(rén)員的(de)職責權限及相應的(de)請購和(hé / huò)審批程序。

企業可以(yǐ)根據實際需要(yào / yāo)設置專門的(de)請購部門,對需求部門提出(chū)的(de)采購需求進行審核,并進行歸類彙總,統籌安排企業的(de)采購計劃。

具有請購權的(de)部門對于(yú)預算内采購項目,應當嚴格按照預算執行進度辦理請購手續,并根據市場變化提出(chū)合理采購申請。對于(yú)超預算和(hé / huò)預算外采購項目,應先履行預算調整程序,由具備相應審批權限的(de)部門或人(rén)員審批後,再行辦理請購手續。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科學的(de)供應商評估和(hé / huò)準入制度,确定合格供應商清單,與選定的(de)供應商簽訂質量保證協議,建立供應商管理信息系統,對供應商提供物資或勞務的(de)質量、價格、交貨及時(shí)性、供貨條件及其資信、經營狀況等進行實時(shí)管理和(hé / huò)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供應商進行合理選擇和(hé / huò)調整。

企業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de)中介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信調查。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市場情況和(hé / huò)采購計劃合理選擇采購方式。大(dà)宗采購應當采用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投标的(de)範圍、标準、實施程序和(hé / huò)評标規則;一(yī / yì /yí)般物資或勞務等的(de)采購可以(yǐ)采用詢價或定向采購的(de)方式并簽訂合同協議;小額零星物資或勞務等的(de)采購可以(yǐ)采用直接購買等方式。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采購物資定價機制,采取協議采購、招标采購、談判采購、詢比價采購等多種方式合理确定采購價格,最大(dà)限度地(dì / de)減小市場變化對企業采購價格的(de)影響。

大(dà)宗采購等應當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購價格,其他(tā)商品或勞務的(de)采購,應當根據市場行情制定最高采購限價,并對最高采購限價适時(shí)調整。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确定的(de)供應商、采購方式、采購價格等情況拟訂采購合同,準确描述合同條款,明确雙方權利、義務和(hé / huò)違約責任,按照規定權限簽訂采購合同。

企業應當根據生産建設進度和(hé / huò)采購物資特性,選擇合理的(de)運輸工具和(hé / huò)運輸方式,辦理運輸、投保等事宜。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de)采購驗收制度,确定檢驗方式,由專門的(de)驗收機構或驗收人(rén)員對采購項目的(de)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相關内容進行驗收,出(chū)具驗收證明。涉及大(dà)宗和(hé / huò)新、特物資采購的(de),還應進行專業測試。

驗收過程中發現的(de)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de)機構或人(rén)員應當立即向企業有權管理的(de)相關機構報告,相關機構應當查明原因并及時(shí)處理。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物資采購供應過程的(de)管理,依據采購合同中确定的(de)主要(yào / yāo)條款跟蹤合同履行情況,對有可能影響生産或工程進度的(de)異常情況,應出(chū)具書面報告并及時(shí)提出(chū)解決方案。

企業應當做好采購業務各環節的(de)記錄,實行全過程的(de)采購登記制度或信息化管理,确保采購過程的(de)可追溯性。

第三章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加強采購付款的(de)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審核人(rén)的(de)責任和(hé / huò)權力,嚴格審核采購預算、合同、相關單據憑證、審批程序等相關内容,審核無誤後按照合同規定及時(shí)辦理付款。

企業在(zài)付款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采購發票的(de)真實性、合法性和(hé / huò)有效性。發現虛假發票的(de),應查明原因,及時(shí)報告處理。

企業應當重視采購付款的(de)過程控制和(hé / huò)跟蹤管理,發現異常情況的(de),應當拒絕付款,避免出(chū)現資金損失和(hé / huò)信用受損。

企業應當合理選擇付款方式,并嚴格遵循合同規定,防範付款方式不(bù)當帶來(lái)的(de)法律風險,保證資金安全。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加強預付賬款和(hé / huò)定金的(de)管理。涉及大(dà)額或長期的(de)預付款項,應當定期進行追蹤核查,綜合分析預付賬款的(de)期限、占用款項的(de)合理性、不(bù)可收回風險等情況,發現有疑問的(de)預付款項,應當及時(shí)采取措施。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購買、驗收、付款業務的(de)會計系統控制,詳細記錄供應商情況、請購申請、采購合同、采購通知、驗收證明、入庫憑證、商業票據、款項支付等情況,确保會計記錄、采購記錄與倉儲記錄核對一(yī / yì /yí)緻。

企業應當指定專人(rén)通過函證等方式,定期與供應商核對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等往來(lái)款項。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退貨管理制度,對退貨條件、退貨手續、貨物出(chū)庫、退貨貨款回收等作出(chū)明确規定,并在(zài)與供應商的(de)合同中明确退貨事宜,及時(shí)收回退貨貨款。涉及符合索賠條件的(de)退貨,應在(zài)索賠期内及時(shí)辦理索賠。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号——資産管理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提高資産使用效能,保證資産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資産,是(shì)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de)存貨、固定資産和(hé / huò)無形資産。

第三條  企業資産管理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存貨積壓或短缺,可能導緻流動資金占用過量、存貨價值貶損或生産中斷。

(二)固定資産更新改造不(bù)夠、使用效能低下、維護不(bù)當、産能過剩,可能導緻企業缺乏競争力、資産價值貶損、安全事故頻發或資源浪費。

(三)無形資産缺乏核心技術、權屬不(bù)清、技術落後、存在(zài)重大(dà)技術安全隐患,可能導緻企業法律糾紛、缺乏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四條  企業應當加強各項資産管理,全面梳理資産管理流程,及時(shí)發現資産管理中的(de)薄弱環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yǐ)改進,并關注資産減值迹象,合理确認資産減值損失,不(bù)斷提高企業資産管理水平。

企業應當重視和(hé / huò)加強各項資産的(de)投保工作,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保險人(rén),降低資産損失風險,防範資産投保舞弊。

第二章  

第五條  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的(de)存貨管理技術和(hé / huò)方法,規範存貨管理流程,明确存貨取得、驗收入庫、原料加工、倉儲保管、領用發出(chū)、盤點處置等環節的(de)管理要(yào / yāo)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強化會計、出(chū)入庫等相關記錄,确保存貨管理全過程的(de)風險得到(dào)有效控制。

第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存貨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确内部相關部門和(hé / huò)崗位的(de)職責權限,切實做到(dào)不(bù)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hé / huò)監督。

企業内部除存貨管理、監督部門及倉儲人(rén)員外,其他(tā)部門和(hé / huò)人(rén)員接觸存貨,應當經過相關部門特别授權。

第七條  企業應當重視存貨驗收工作,規範存貨驗收程序和(hé / huò)方法,對入庫存貨的(de)數量、質量、技術規格等方面進行查驗,驗收無誤方可入庫。

外購存貨的(de)驗收,應當重點關注合同、發票等原始單據與存貨的(de)數量、質量、規格等核對一(yī / yì /yí)緻。涉及技術含量較高的(de)貨物,必要(yào / yāo)時(shí)可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de)機構或聘請外部專家協助驗收。

自制存貨的(de)驗收,應當重點關注産品質量,通過檢驗合格的(de)半成品、産成品才能辦理入庫手續,不(bù)合格品應及時(shí)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報告處理。

其他(tā)方式取得存貨的(de)驗收,應當重點關注存貨來(lái)源、質量狀況、實際價值是(shì)否符合有關合同或協議的(de)約定。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存貨保管制度,定期對存貨進行檢查,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一(yī / yì /yí))存貨在(zài)不(bù)同倉庫之(zhī)間流動時(shí)應當辦理出(chū)入庫手續。

(二)應當按倉儲物資所要(yào / yāo)求的(de)儲存條件貯存,并健全防火、防洪、防盜、防潮、防病蟲害和(hé / huò)防變質等管理規範。

(三)加強生産現場的(de)材料、周轉材料、半成品等物資的(de)管理,防止浪費、被盜和(hé / huò)流失。

(四)對代管、代銷、暫存、受托加工的(de)存貨,應單獨存放和(hé / huò)記錄,避免與本單位存貨混淆。

(五)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加強存貨的(de)保險投保,保證存貨安全,合理降低存貨意外損失風險。

第九條  企業應當明确存貨發出(chū)和(hé / huò)領用的(de)審批權限,大(dà)批存貨、貴重商品或危險品的(de)發出(chū)應當實行特别授權。倉儲部門應當根據經審批的(de)銷售(出(chū)庫)通知單發出(chū)貨物。

第十條  企業倉儲部門應當詳細記錄存貨入庫、出(chū)庫及庫存情況,做到(dào)存貨記錄與實際庫存相符,并定期與财會部門、存貨管理部門進行核對。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根據各種存貨采購間隔期和(hé / huò)當前庫存,綜合考慮企業生産經營計劃、市場供求等因素,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合理确定存貨采購日期和(hé / huò)數量,确保存貨處于(yú)最佳庫存狀态。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存貨盤點清查制度,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确定盤點周期、盤點流程等相關内容,核查存貨數量,及時(shí)發現存貨減值迹象。企業至少應當于(yú)每年年度終了(le/liǎo)開展全面盤點清查,盤點清查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

盤點清查中發現的(de)存貨盤盈、盤虧、毀損、閑置以(yǐ)及需要(yào / yāo)報廢的(de)存貨,應當查明原因、落實并追究責任,按照規定權限批準後處置。

第三章  固定資産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加強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各類固定資産的(de)管理,重視固定資産維護和(hé / huò)更新改造,不(bù)斷提升固定資産的(de)使用效能,積極促進固定資産處于(yú)良好運行狀态。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制定固定資産目錄,對每項固定資産進行編号,按照單項資産建立固定資産卡片,詳細記錄各項固定資産的(de)來(lái)源、驗收、使用地(dì / de)點、責任單位和(hé / huò)責任人(rén)、運轉、維修、改造、折舊、盤點等相關内容。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固定資産日常維修和(hé / huò)大(dà)修理計劃,定期對固定資産進行維護保養,切實消除安全隐患。

企業應當強化對生産線等關鍵設備運轉的(de)監控,嚴格操作流程,實行崗前培訓和(hé / huò)崗位許可制度,确保設備安全運轉。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充分利用國(guó)家有關自主創新政策,加大(dà)技改投入,不(bù)斷促進固定資産技術升級,淘汰落後設備,切實做到(dào)保持本企業固定資産技術的(de)先進性和(hé / huò)企業發展的(de)可持續性。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固定資産投保政策,對應投保的(de)固定資産項目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及時(shí)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規範固定資産抵押管理,确定固定資産抵押程序和(hé / huò)審批權限等。

企業将固定資産用作抵押的(de),應由相關部門提出(chū)申請,經企業授權部門或人(rén)員批準後,由資産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手續。

企業應當加強對接收的(de)抵押資産的(de)管理,編制專門的(de)資産目錄,合理評估抵押資産的(de)價值。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産清查制度,至少每年進行全面清查。對固定資産清查中發現的(de)問題,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妥善處理。

企業應當加強固定資産處置的(de)控制,關注固定資産處置中的(de)關聯交易和(hé / huò)處置定價,防範資産流失。

第四章  無形資産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品牌、商标、專利、專有技術、土地(dì / de)使用權等無形資産的(de)管理,分類制定無形資産管理辦法,落實無形資産管理責任制,促進無形資産有效利用,充分發揮無形資産對提升企業核心競争力的(de)作用。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全面梳理外購、自行開發以(yǐ)及其他(tā)方式取得的(de)各類無形資産的(de)權屬關系,加強無形資産權益保護,防範侵權行爲(wéi / wèi)和(hé / huò)法律風險。無形資産具有保密性質的(de),應當采取嚴格保密措施,嚴防洩露商業秘密。

企業購入或者以(yǐ)支付土地(dì / de)出(chū)讓金等方式取得的(de)土地(dì / de)使用權,應當取得土地(dì / de)使用權有效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定期對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産的(de)先進性進行評估,淘汰落後技術,加大(dà)研發投入,促進技術更新換代,不(bù)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努力做到(dào)核心技術處于(yú)同行業領先水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重視品牌建設,加強商譽管理,通過提供高質量産品和(hé / huò)優質服務等多種方式,不(bù)斷打造和(hé / huò)培育主業品牌,切實維護和(hé / huò)提升企業品牌的(de)社會認可度。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9号——銷售業務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銷售穩定增長,擴大(dà)市場份額,規範銷售行爲(wéi / wèi),防範銷售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銷售,是(shì)指企業出(chū)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收取款項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企業銷售業務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銷售政策和(hé / huò)策略不(bù)當,市場預測不(bù)準确,銷售渠道(dào)管理不(bù)當等,可能導緻銷售不(bù)暢、庫存積壓、經營難以(yǐ)爲(wéi / wèi)繼。

(二)客戶信用管理不(bù)到(dào)位,結算方式選擇不(bù)當,賬款回收不(bù)力等,可能導緻銷售款項不(bù)能收回或遭受欺詐。

(三)銷售過程存在(zài)舞弊行爲(wéi / wèi),可能導緻企業利益受損。

第四條  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全面梳理銷售業務流程,完善銷售業務相關管理制度,确定适當的(de)銷售政策和(hé / huò)策略,明确銷售、發貨、收款等環節的(de)職責和(hé / huò)審批權限,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辦理銷售業務,定期檢查分析銷售過程中的(de)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實現銷售目标。

第二章  

第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市場調查,合理确定定價機制和(hé / huò)信用方式,根據市場變化及時(shí)調整銷售策略,靈活運用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信用銷售、代銷和(hé / huò)廣告宣傳等多種策略和(hé / huò)營銷方式,促進銷售目标實現,不(bù)斷提高市場占有率。

企業應當健全客戶信用檔案,關注重要(yào / yāo)客戶資信變動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範信用風險。

企業對于(yú)境外客戶和(hé / huò)新開發客戶,應當建立嚴格的(de)信用保證制度。

第六條  企業在(zài)銷售合同訂立前,應當與客戶進行業務洽談、磋商或談判,關注客戶信用狀況、銷售定價、結算方式等相關内容。

重大(dà)的(de)銷售業務談判應當吸收财會、法律等專業人(rén)員參加,并形成完整的(de)書面記錄。

銷售合同應當明确雙方的(de)權利和(hé / huò)義務,審批人(rén)員應當對銷售合同草案進行嚴格審核。重要(yào / yāo)的(de)銷售合同,應當征詢法律顧問或專家的(de)意見。

第七條  企業銷售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de)銷售合同開具相關銷售通知。發貨和(hé / huò)倉儲部門應當對銷售通知進行審核,嚴格按照所列項目組織發貨,确保貨物的(de)安全發運。企業應當加強銷售退回管理,分析銷售退回原因,及時(shí)妥善處理。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規定開具銷售發票。嚴禁開具虛假發票。

第八條 企業應當做好銷售業務各環節的(de)記錄,填制相應的(de)憑證,設置銷售台賬,實行全過程的(de)銷售登記制度。

第九條  企業應當完善客戶服務制度,加強客戶服務和(hé / huò)跟蹤,提升客戶滿意度和(hé / huò)忠誠度,不(bù)斷改進産品質量和(hé / huò)服務水平。

第三章  

第十條  企業應當完善應收款項管理制度,嚴格考核,實行獎懲。銷售部門負責應收款項的(de)催收,催收記錄(包括往來(lái)函電)應妥善保存;财會部門負責辦理資金結算并監督款項回收。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加強商業票據管理,明确商業票據的(de)受理範圍,嚴格審查商業票據的(de)真實性和(hé / huò)合法性,防止票據欺詐。

企業應當關注商業票據的(de)取得、貼現和(hé / huò)背書,對已貼現但仍承擔收款風險的(de)票據以(yǐ)及逾期票據,應當進行追索監控和(hé / huò)跟蹤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銷售、發貨、收款業務的(de)會計系統控制,詳細記錄銷售客戶、銷售合同、銷售通知、發運憑證、商業票據、款項收回等情況,确保會計記錄、銷售記錄與倉儲記錄核對一(yī / yì /yí)緻。

企業應當指定專人(rén)通過函證等方式,定期與客戶核對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等往來(lái)款項。

企業應當加強應收款項壞賬的(de)管理。應收款項全部或部分無法收回的(de),應當查明原因,明确責任,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按照國(guó)家統一(yī / yì /yí)的(de)會計準則制度進行處理。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0号——研究與開發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增強核心競争力,有效控制研發風險,實現發展戰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研究與開發,是(shì)指企業爲(wéi / wèi)獲取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等所開展的(de)各種研發活動。

第三條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研究項目未經科學論證或論證不(bù)充分,可能導緻創新不(bù)足或資源浪費。

(二)研發人(rén)員配備不(bù)合理或研發過程管理不(bù)善,可能導緻研發成本過高、舞弊或研發失敗。

(三)研究成果轉化應用不(bù)足、保護措施不(bù)力,可能導緻企業利益受損。

第四條  企業應當重視研發工作,根據發展戰略,結合市場開拓和(hé / huò)技術進步要(yào / yāo)求,科學制定研發計劃,強化研發全過程管理,規範研發行爲(wéi / wèi),促進研發成果的(de)轉化和(hé / huò)有效利用,不(bù)斷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章  立項與研究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yào / yāo),結合研發計劃,提出(chū)研究項目立項申請,開展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企業可以(yǐ)組織獨立于(yú)申請及立項審批之(zhī)外的(de)專業機構和(hé / huò)人(rén)員進行評估論證,出(chū)具評估意見。

第六條  研究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進行審批,重大(dà)研究項目應當報經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集體審議決策。審批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研究項目促進企業發展的(de)必要(yào / yāo)性、技術的(de)先進性以(yǐ)及成果轉化的(de)可行性。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研究過程的(de)管理,合理配備專業人(rén)員,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确保研究過程高效、可控。

企業應當跟蹤檢查研究項目進展情況,評估各階段研究成果,提供足夠的(de)經費支持,确保項目按期、保質完成,有效規避研究失敗風險。

企業研究項目委托外單位承擔的(de),應當采用招标、協議等适當方式确定受托單位,簽訂外包合同,約定研究成果的(de)産權歸屬、研究進度和(hé / huò)質量标準等相關内容。

第八條  企業與其他(tā)單位合作進行研究的(de),應當對合作單位進行盡職調查,簽訂書面合作研究合同,明确雙方投資、分工、權利義務、研究成果産權歸屬等。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hé / huò)完善研究成果驗收制度,組織專業人(rén)員對研究成果進行獨立評審和(hé / huò)驗收。

企業對于(yú)通過驗收的(de)研究成果,可以(yǐ)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審查,确認是(shì)否申請專利或作爲(wéi / wèi)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等進行管理。企業對于(yú)需要(yào / yāo)申請專利的(de)研究成果,應當及時(shí)辦理有關專利申請手續。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de)核心研究人(rén)員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核心研究人(rén)員範圍和(hé / huò)名冊清單,簽署符合國(guó)家有關法律法規要(yào / yāo)求的(de)保密協議。

企業與核心研究人(rén)員簽訂勞動合同時(shí),應當特别約定研究成果歸屬、離職條件、離職移交程序、離職後保密義務、離職後競業限制年限及違約責任等内容。

第三章  開發與保護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加強研究成果的(de)開發,形成科研、生産、市場一(yī / yì /yí)體化的(de)自主創新機制,促進研究成果轉化。

研究成果的(de)開發應當分步推進,通過試生産充分驗證産品性能,在(zài)獲得市場認可後方可進行批量生産。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研究成果保護制度,加強對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及研發過程中形成的(de)各類涉密圖紙、程序、資料的(de)管理,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借閱和(hé / huò)使用。禁止無關人(rén)員接觸研究成果。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研發活動評估制度,加強對立項與研究、開發與保護等過程的(de)全面評估,認真總結研發管理經驗,分析存在(zài)的(de)薄弱環節,完善相關制度和(hé / huò)辦法,不(bù)斷改進和(hé / huò)提升研發活動的(de)管理水平。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1号——工程項目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加強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證工程進度,控制工程成本,防範商業賄賂等舞弊行爲(wéi / wèi),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工程項目,是(shì)指企業自行或者委托其他(tā)單位所進行的(de)建造、安裝工程。

第三條  企業工程項目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立項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yú)形式,決策不(bù)當,盲目上(shàng)馬,可能導緻難以(yǐ)實現預期效益或項目失敗。

(二)項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zài)商業賄賂,可能導緻中标人(rén)實質上(shàng)難以(yǐ)承擔工程項目、中标價格失實及相關人(rén)員涉案。

(三)工程造價信息不(bù)對稱,技術方案不(bù)落實,概預算脫離實際,可能導緻項目投資失控。

(四)工程物資質次價高,工程監理不(bù)到(dào)位,項目資金不(bù)落實,可能導緻工程質量低劣,進度延遲或中斷。

(五)竣工驗收不(bù)規範,最終把關不(bù)嚴,可能導緻工程交付使用後存在(zài)重大(dà)隐患。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hé / huò)完善工程項目各項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各個(gè)環節可能存在(zài)的(de)風險點,規範工程立項、招标、造價、建設、驗收等環節的(de)工作流程,明确相關部門和(hé / huò)崗位的(de)職責權限,做到(dào)可行性研究與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審計等不(bù)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強化工程建設全過程的(de)監控,确保工程項目的(de)質量、進度和(hé / huò)資金安全。

第二章  工程立項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歸口管理工程項目,根據發展戰略和(hé / huò)年度投資計劃,提出(chū)項目建議書,開展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建議書的(de)主要(yào / yāo)内容包括:項目的(de)必要(yào / yāo)性和(hé / huò)依據、産品方案、拟建規模、建設地(dì / de)點、投資估算、資金籌措、項目進度安排、經濟效果和(hé / huò)社會效益的(de)估計、環境影響的(de)初步評價等。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de)内容主要(yào / yāo)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建設的(de)必要(yào / yāo)性,市場預測,項目建設選址及建設條件論證,建設規模和(hé / huò)建設内容,項目外部配套建設,環境保護,勞動保護與衛生防疫,消防、節能、節水,總投資及資金來(lái)源,經濟、社會效益,項目建設周期及進度安排,招投标法規定的(de)相關内容等。

企業可以(yǐ)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de)專業機構開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有關要(yào / yāo)求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六條  企業應當組織規劃、工程、技術、财會、法律等部門的(de)專家對項目建議書和(hé / huò)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充分論證和(hé / huò)評審,出(chū)具評審意見,作爲(wéi / wèi)項目決策的(de)重要(yào / yāo)依據。

在(zài)項目評審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項目投資方案、投資規模、資金籌措、生産規模、投資效益、布局選址、技術、安全、設備、環境保護等方面,核實相關資料的(de)來(lái)源和(hé / huò)取得途徑是(shì)否真實、可靠和(hé / huò)完整。

企業可以(yǐ)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de)專業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出(chū)具評審意見。從事項目可行性研究的(de)專業機構不(bù)得再從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de)評審。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對工程項目進行決策,決策過程應有完整的(de)書面記錄。重大(dà)工程項目的(de)立項,應當報經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集體審議批準。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de)負責人(rén)應當參與項目決策。

任何個(gè)人(rén)不(bù)得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工程項目決策失誤應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企業應當在(zài)工程項目立項後、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設用地(dì / de)、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安全、施工等方面的(de)許可。

第三章  工程招标

第九條  企業的(de)工程項目一(yī / yì /yí)般應當采用公開招标的(de)方式,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de)承包單位和(hé / huò)監理單位。

在(zài)選擇承包單位時(shí),企業可以(yǐ)将工程的(de)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yī / yì /yí)并發包給一(yī / yì /yí)個(gè)項目總承包單位,也(yě)可以(yǐ)将其中的(de)一(yī / yì /yí)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yī / yì /yí)個(gè)工程總承包單位,但不(bù)得違背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hé / huò)招标設計計劃,将應由一(yī / yì /yí)個(gè)承包單位完成的(de)工程肢解爲(wéi / wèi)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gè)承包單位。

企業應當依照國(guó)家招投标法的(de)規定,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争的(de)原則,發布招标公告,提供載有招标工程的(de)主要(yào / yāo)技術要(yào / yāo)求、主要(yào / yāo)合同條款、評标的(de)标準和(hé / huò)方法,以(yǐ)及開标、評标、定标的(de)程序等内容的(de)招标文件。

企業可以(yǐ)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shì)否編制标底。需要(yào / yāo)編制标底的(de),标底編制過程和(hé / huò)标底應當嚴格保密。

在(zài)确定中标人(rén)前,企業不(bù)得與投标人(rén)就(jiù)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

第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組織工程招标的(de)開标、評标和(hé / huò)定标,并接受有關部門的(de)監督。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依法組建評标委員會。評标委員會由企業的(de)代表和(hé / huò)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de)專家組成。評标委員會應當客觀、公正地(dì / de)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dào)德,對所提出(chū)的(de)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企業應當采取必要(yào / yāo)的(de)措施,保證評标在(zài)嚴格保密的(de)情況下進行。評标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de)标準和(hé / huò)方法,對投标文件進行評審和(hé / huò)比較,擇優選擇中标候選人(rén)。

第十二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和(hé / huò)參與評标的(de)有關工作人(rén)員不(bù)得透露對投标文件的(de)評審和(hé / huò)比較、中标候選人(rén)的(de)推薦情況以(yǐ)及與評标有關的(de)其他(tā)情況,不(bù)得私下接觸投标人(rén),不(bù)得收受投标人(rén)的(de)财物或者其他(tā)好處。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從中标候選人(rén)中确定中标人(rén),及時(shí)向中标人(rén)發出(chū)中标通知書,在(zài)規定的(de)期限内與中标人(rén)訂立書面合同,明确雙方的(de)權利、義務和(hé / huò)違約責任。

企業和(hé / huò)中标人(rén)不(bù)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de)其他(tā)協議

第四章  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加強工程造價管理,明确初步設計概算和(hé / huò)施工圖預算的(de)編制方法,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進行審核批準,确保概預算科學合理。

企業可以(yǐ)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de)中介機構開展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向招标确定的(de)設計單位提供詳細的(de)設計要(yào / yāo)求和(hé / huò)基礎資料,進行有效的(de)技術經濟交流。

初步設計應當在(zài)技術、經濟交流的(de)基礎上(shàng),采用先進的(de)設計管理實務技術,進行多方案比選。

施工圖設計深度及圖紙交付進度應當符合項目要(yào / yāo)求,防止因設計深度不(bù)足、設計缺陷,造成施工組織、工期、工程質量、投資失控以(yǐ)及生産運行成本過高等問題。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設計單位應當提供全面、及時(shí)的(de)現場服務。因過失造成設計變更的(de),應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組織工程、技術、财會等部門的(de)相關專業人(rén)員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de)中介機構對編制的(de)概預算進行審核,重點審查編制依據、項目内容、工程量的(de)計算、定額套用等是(shì)否真實、完整和(hé / huò)準确。

工程項目概預算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審核批準後執行。

第五章  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的(de)監控,實行嚴格的(de)概預算管理,切實做到(dào)及時(shí)備料,科學施工,保障資金,落實責任,确保工程項目達到(dào)設計要(yào / yāo)求。

第十九條  按照合同約定,企業自行采購工程物資的(de),應當按照《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号——采購業務》等相關指引的(de)規定,組織工程物資采購、驗收和(hé / huò)付款;由承包單位采購工程物資的(de),企業應當加強監督,确保工程物資采購符合設計标準和(hé / huò)合同要(yào / yāo)求。嚴禁不(bù)合格工程物資投入工程項目建設。

重大(dà)設備和(hé / huò)大(dà)宗材料的(de)采購應當根據有關招标采購的(de)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實行嚴格的(de)工程監理制度,委托經過招标确定的(de)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guó)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标準、設計文件和(hé / huò)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zài)施工質量、工期、進度、安全和(hé / huò)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rén)員應當具備良好的(de)職業操守,客觀公正地(dì / de)執行監理任務,發現工程施工不(bù)符合設計要(yào / yāo)求、施工技術标準和(hé / huò)合同約定的(de),應當要(yào / yāo)求承包單位改正;發現工程設計不(bù)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标準或者合同約定的(de)質量要(yào / yāo)求的(de),應當報告企業要(yào / yāo)求設計單位改正。

未經工程監理人(rén)員簽字,工程物資不(bù)得在(zài)工程上(shàng)使用或者安裝,不(bù)得進行下一(yī / yì /yí)道(dào)工序施工,不(bù)得撥付工程價款,不(bù)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财會部門應當加強與承包單位的(de)溝通,準确掌握工程進度,根據合同約定,按照規定的(de)審批權限和(hé / huò)程序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不(bù)得無故拖欠。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嚴格控制工程變更,确需變更的(de),應當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進行審批。

重大(dà)的(de)項目變更應當按照項目決策和(hé / huò)概預算控制的(de)有關程序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因工程變更等原因造成價款支付方式及金額發生變動的(de),應當提供完整的(de)書面文件和(hé / huò)其他(tā)相關資料,并對工程變更價款的(de)支付進行嚴格審核。

第六章  工程驗收

第二十三條  企業收到(dào)承包單位的(de)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及時(shí)編制竣工決算,開展竣工決算審計,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組織審核竣工決算,重點審查決算依據是(shì)否完備,相關文件資料是(shì)否齊全,竣工清理是(shì)否完成,決算編制是(shì)否正确。

企業應當加強竣工決算審計,未實施竣工決算審計的(de)工程項目,不(bù)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及時(shí)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交付竣工驗收的(de)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規定的(de)質量标準,有完整的(de)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并具備國(guó)家規定的(de)其他(tā)竣工條件。

驗收合格的(de)工程項目,應當編制交付使用财産清單,及時(shí)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guó)家有關檔案管理的(de)規定,及時(shí)收集、整理工程建設各環節的(de)文件資料,建立完整的(de)工程項目檔案。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完工項目後評估制度,重點評價工程項目預期目标的(de)實現情況和(hé / huò)項目投資效益等,并以(yǐ)此作爲(wéi / wèi)績效考核和(hé / huò)責任追究的(de)依據。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2号——擔保業務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加強企業擔保業務管理,防範擔保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擔保,是(shì)指企業作爲(wéi / wèi)擔保人(rén)按照公平、自願、互利的(de)原則與債權人(rén)約定,當債務人(rén)不(bù)履行債務時(shí),依照法律規定和(hé / huò)合同協議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de)行爲(wéi / wèi)。

第三條  企業辦理擔保業務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對擔保申請人(rén)的(de)資信狀況調查不(bù)深,審批不(bù)嚴或越權審批,可能導緻企業擔保決策失誤或遭受欺詐。

(二)對被擔保人(rén)出(chū)現财務困難或經營陷入困境等狀況監控不(bù)力,應對措施不(bù)當,可能導緻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三)擔保過程中存在(zài)舞弊行爲(wéi / wèi),可能導緻經辦審批等相關人(rén)員涉案或企業利益受損。

第四條  企業應當依法制定和(hé / huò)完善擔保業務政策及相關管理制度,明确擔保的(de)對象、範圍、方式、條件、程序、擔保限額和(hé / huò)禁止擔保等事項,規範調查評估、審核批準、擔保執行等環節的(de)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辦理擔保業務,定期檢查擔保政策的(de)執行情況及效果,切實防範擔保業務風險。

第二章  調查評估與審批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辦理擔保業務,對擔保申請人(rén)進行資信調查和(hé / huò)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出(chū)具書面報告。企業也(yě)可委托中介機構對擔保業務進行資信調查和(hé / huò)風險評估工作。

企業在(zài)對擔保申請人(rén)進行資信調查和(hé / huò)風險評估時(shí),應當重點關注以(yǐ)下事項:

(一(yī / yì /yí))擔保業務是(shì)否符合國(guó)家法律法規和(hé / huò)本企業擔保政策等相關要(yào / yāo)求。

(二)擔保申請人(rén)的(de)資信狀況,一(yī / yì /yí)般包括:基本情況、資産質量、經營情況、償債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業前景等。

(三)擔保申請人(rén)用于(yú)擔保和(hé / huò)第三方擔保的(de)資産狀況及其權利歸屬。

(四)企業要(yào / yāo)求擔保申請人(rén)提供反擔保的(de),還應當對與反擔保有關的(de)資産狀況進行評估。

第六條  企業對擔保申請人(rén)出(chū)現以(yǐ)下情形之(zhī)一(yī / yì /yí)的(de),不(bù)得提供擔保:

(一(yī / yì /yí))擔保項目不(bù)符合國(guó)家法律法規和(hé / huò)本企業擔保政策的(de)。

(二)已進入重組、托管、兼并或破産清算程序的(de)。

(三)财務狀況惡化、資不(bù)抵債、管理混亂、經營風險較大(dà)的(de)。

(四)與其他(tā)企業存在(zài)較大(dà)經濟糾紛,面臨法律訴訟且可能承擔較大(dà)賠償責任的(de)。

(五)與本企業已經發生過擔保糾紛且仍未妥善解決的(de),或不(bù)能及時(shí)足額交納擔保費用的(de)。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擔保授權和(hé / huò)審批制度,規定擔保業務的(de)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hé / huò)相關控制措施,在(zài)授權範圍内進行審批,不(bù)得超越權限審批。重大(dà)擔保業務,應當報經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

經辦人(rén)員應當在(zài)職責範圍内,按照審批人(rén)員的(de)批準意見辦理擔保業務。對于(yú)審批人(rén)超越權限審批的(de)擔保業務,經辦人(rén)員應當拒絕辦理。

第八條  企業應當采取合法有效的(de)措施加強對子(zǐ)公司擔保業務的(de)統一(yī / yì /yí)監控。企業内設機構未經授權不(bù)得辦理擔保業務。

企業爲(wéi / wèi)關聯方提供擔保的(de),與關聯方存在(zài)經濟利益或近親屬關系的(de)有關人(rén)員在(zài)評估與審批環節應當回避。

對境外企業進行擔保的(de),應當遵守外彙管理規定,并關注被擔保人(rén)所在(zài)國(guó)家的(de)政治、經濟、法律等因素。

第九條 被擔保人(rén)要(yào / yāo)求變更擔保事項的(de),企業應當重新履行調查評估與審批程序。

第三章  執行與監控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審核批準的(de)擔保業務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應明确被擔保人(rén)的(de)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相關内容,并要(yào / yāo)求被擔保人(rén)定期提供财務報告與有關資料,及時(shí)通報擔保事項的(de)實施情況。

擔保申請人(rén)同時(shí)向多方申請擔保的(de),企業應當在(zài)擔保合同中明确約定本企業的(de)擔保份額和(hé / huò)相應的(de)責任。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擔保經辦部門應當加強擔保合同的(de)日常管理,定期監測被擔保人(rén)的(de)經營情況和(hé / huò)财務狀況,對被擔保人(rén)進行跟蹤和(hé / huò)監督,了(le/liǎo)解擔保項目的(de)執行、資金的(de)使用、貸款的(de)歸還、财務運行及風險等情況,确保擔保合同有效履行。

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被擔保人(rén)出(chū)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shí)報告,妥善處理。

對于(yú)被擔保人(rén)未按有法律效力的(de)合同條款償付債務或履行相關合同項下的(de)義務的(de),企業應當按照擔保合同履行義務,同時(shí)主張對被擔保人(rén)的(de)追索權。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擔保業務的(de)會計系統控制,及時(shí)足額收取擔保費用,建立擔保事項台賬,詳細記錄擔保對象、金額、期限、用于(yú)抵押和(hé / huò)質押的(de)物品或權利以(yǐ)及其他(tā)有關事項。

企業财會部門應當及時(shí)收集、分析被擔保人(rén)擔保期内經審計的(de)财務報告等相關資料,持續關注被擔保人(rén)的(de)财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以(yǐ)及擔保合同的(de)履行情況,積極配合擔保經辦部門防範擔保業務風險。

對于(yú)被擔保人(rén)出(chū)現财務狀況惡化、資不(bù)抵債、破産清算等情形的(de),企業應當根據國(guó)家統一(yī / yì /yí)的(de)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合理确認預計負債和(hé / huò)損失。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反擔保财産的(de)管理,妥善保管被擔保人(rén)用于(yú)反擔保的(de)權利憑證,定期核實财産的(de)存續狀況和(hé / huò)價值,發現問題及時(shí)處理,确保反擔保财産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對在(zài)擔保中出(chū)現重大(dà)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序或不(bù)按規定管理擔保業務的(de)部門及人(rén)員,應當嚴格追究相應的(de)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zài)擔保合同到(dào)期時(shí),全面清查用于(yú)擔保的(de)财産、權利憑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shí)終止擔保關系。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擔保合同、與擔保合同相關的(de)主合同、反擔保函或反擔保合同,以(yǐ)及抵押、質押的(de)權利憑證和(hé / huò)有關原始資料,切實做到(dào)擔保業務檔案完整無缺。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3号——業務外包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加強業務外包管理,規範業務外包行爲(wéi / wèi),防範業務外包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業務外包,是(shì)指企業利用專業化分工優勢,将日常經營中的(de)部分業務委托給本企業以(yǐ)外的(de)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tā)經濟組織(以(yǐ)下簡稱承包方)完成的(de)經營行爲(wéi / wèi)。

本指引不(bù)涉及工程項目外包。

第三條  企業應當對外包業務實施分類管理,通常劃分爲(wéi / wèi)重大(dà)外包業務和(hé / huò)一(yī / yì /yí)般外包業務。重大(dà)外包業務是(shì)指對企業生産經營有重大(dà)影響的(de)外包業務。

外包業務通常包括:研發、資信調查、可行性研究、委托加工、物業管理、客戶服務、IT服務等。

第四條  企業的(de)業務外包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外包範圍和(hé / huò)價格确定不(bù)合理,承包方選擇不(bù)當,可能導緻企業遭受損失。

(二)業務外包監控不(bù)嚴、服務質量低劣,可能導緻企業難以(yǐ)發揮業務外包的(de)優勢。

(三)業務外包存在(zài)商業賄賂等舞弊行爲(wéi / wèi),可能導緻企業相關人(rén)員涉案。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hé / huò)完善業務外包管理制度,規定業務外包的(de)範圍、方式、條件、程序和(hé / huò)實施等相關内容,明确相關部門和(hé / huò)崗位的(de)職責權限,強化業務外包全過程的(de)監控,防範外包風險,充分發揮業務外包的(de)優勢。

企業應當權衡利弊,避免核心業務外包。

第二章  承包方選擇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年度生産經營計劃和(hé / huò)業務外包管理制度,結合确定的(de)業務外包範圍,拟定實施方案,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審核批準。

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de)負責人(rén)應當參與重大(dà)業務外包的(de)決策。

重大(dà)業務外包方案應當提交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審批。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de)業務外包實施方案選擇承包方。承包方至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yī / yì /yí))承包方是(shì)依法成立和(hé / huò)合法經營的(de)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tā)經濟組織,具有相應的(de)經營範圍和(hé / huò)固定的(de)辦公場所。

(二)承包方應當具備相應的(de)專業資質,其從業人(rén)員符合崗位要(yào / yāo)求和(hé / huò)任職條件,并具有相應的(de)專業技術資格。

(三)承包方的(de)技術及經驗水平符合本企業業務外包的(de)要(yào / yāo)求。

第八條  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内外部因素,合理确定外包價格,嚴格控制業務外包成本,切實做到(dào)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九條  企業應當引入競争機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de)原則,采用适當方式,擇優選擇外包業務的(de)承包方。采用招标方式選擇承包方的(de),應當符合招投标法的(de)相關規定。

企業及相關人(rén)員在(zài)選擇承包方的(de)過程中,不(bù)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tā)好處。承包方及其工作人(rén)員不(bù)得利用向企業及其工作人(rén)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tā)好處等不(bù)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從候選承包方中确定最終承包方,并簽訂業務外包合同。業務外包合同内容主要(yào / yāo)包括:外包業務的(de)内容和(hé / huò)範圍,雙方權利和(hé / huò)義務,服務和(hé / huò)質量标準,保密事項,費用結算标準和(hé / huò)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外包業務需要(yào / yāo)保密的(de),應當在(zài)業務外包合同或者另行簽訂的(de)保密協議中明确規定承包方的(de)保密義務和(hé / huò)責任,要(yào / yāo)求承包方向其從業人(rén)員提示保密要(yào / yāo)求和(hé / huò)應承擔的(de)責任。

第三章  業務外包實施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業務外包實施的(de)管理,嚴格按照業務外包制度、工作流程和(hé / huò)相關要(yào / yāo)求,組織開展業務外包,并采取有效的(de)控制措施,确保承包方嚴格履行業務外包合同。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做好與承包方的(de)對接工作,加強與承包方的(de)溝通與協調,及時(shí)搜集相關信息,發現和(hé / huò)解決外包業務日常管理中存在(zài)的(de)問題。

對于(yú)重大(dà)業務外包,企業應當密切關注承包方的(de)履約能力,建立相應的(de)應急機制,避免業務外包失敗造成本企業生産經營活動中斷。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guó)家統一(yī / yì /yí)的(de)會計準則制度,加強對外包業務的(de)核算與監督,做好業務外包費用結算工作。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承包方的(de)履約能力進行持續評估,有确鑿證據表明承包方存在(zài)重大(dà)違約行爲(wéi / wèi),導緻業務外包合同無法履行的(de),應當及時(shí)終止合同。

承包方違約并造成企業損失的(de),企業應當按照合同對承包方進行索賠,并追究責任人(rén)責任。

第十六條  業務外包合同執行完成後需要(yào / yāo)驗收的(de),企業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或人(rén)員對完成的(de)業務外包合同進行驗收,出(chū)具驗收證明。

驗收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報告,查明原因,及時(shí)處理。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4号——财務報告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規範企業财務報告,保證财務報告的(de)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财務報告,是(shì)指反映企業某一(yī / yì /yí)特定日期财務狀況和(hé / huò)某一(yī / yì /yí)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de)文件。

第三條  企業編制、對外提供和(hé / huò)分析利用财務報告,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編制财務報告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hé / huò)國(guó)家統一(yī / yì /yí)的(de)會計準則制度,可能導緻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和(hé / huò)聲譽受損。

(二)提供虛假财務報告,誤導财務報告使用者,造成決策失誤,幹擾市場秩序。

(三)不(bù)能有效利用财務報告,難以(yǐ)及時(sh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zài)的(de)問題,可能導緻企業财務和(hé / huò)經營風險失控。

第四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hé / huò)國(guó)家統一(yī / yì /yí)的(de)會計準則制度,加強對财務報告編制、對外提供和(hé / huò)分析利用全過程的(de)管理,明确相關工作流程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落實責任制,确保财務報告合法合規、真實完整和(hé / huò)有效利用。

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de)負責人(rén)負責組織領導财務報告的(de)編制、對外提供和(hé / huò)分析利用等相關工作。

企業負責人(rén)對财務報告的(de)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财務報告的(de)編制

第五條  企業編制财務報告,應當重點關注會計政策和(hé / huò)會計估計,對财務報告産生重大(dà)影響的(de)交易和(hé / huò)事項的(de)處理應當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進行審批。

企業在(zài)編制年度财務報告前,應當進行必要(yào / yāo)的(de)資産清查、減值測試和(hé / huò)債權債務核實。

第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guó)家統一(yī / yì /yí)的(de)會計準則制度規定,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de)會計賬簿記錄和(hé / huò)其他(tā)有關資料編制财務報告,做到(dào)内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确,不(bù)得漏報或者随意進行取舍。

第七條  企業财務報告列示的(de)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金額應當真實可靠。

各項資産計價方法不(bù)得随意變更,如有減值,應當合理計提減值準備,嚴禁虛增或虛減資産。

各項負債應當反映企業的(de)現時(shí)義務,不(bù)得提前、推遲或不(bù)确認負債,嚴禁虛增或虛減負債。

所有者權益應當反映企業資産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de)剩餘權益,由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留存收益等構成。企業應當做好所有者權益保值增值工作,嚴禁虛假出(chū)資、抽逃出(chū)資、資本不(bù)實。

第八條  企業财務報告應當如實列示當期收入、費用和(hé / huò)利潤。

各項收入的(de)确認應當遵循規定的(de)标準,不(bù)得虛列或者隐瞞收入,推遲或提前确認收入。

各項費用、成本的(de)确認應當符合規定,不(bù)得随意改變費用、成本的(de)确認标準或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bù)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利潤由收入減去費用後的(de)淨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de)利得和(hé / huò)損失等構成。不(bù)得随意調整利潤的(de)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

第九條  企業财務報告列示的(de)各種現金流量由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hé / huò)籌資活動的(de)現金流量構成,應當按照規定劃清各類交易和(hé / huò)事項的(de)現金流量的(de)界限。

第十條  附注是(shì)财務報告的(de)重要(yào / yāo)組成部分,對反映企業财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de)報表中需要(yào / yāo)說(shuō)明的(de)事項,作出(chū)真實、完整、清晰的(de)說(shuō)明。

企業應當按照國(guó)家統一(yī / yì /yí)的(de)會計準則制度編制附注。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集團應當編制合并财務報表,明确合并财務報表的(de)合并範圍和(hé / huò)合并方法,如實反映企業集團的(de)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hé / huò)現金流量。

第十二條  企業編制财務報告,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提高工作效率和(hé / huò)工作質量,減少或避免編制差錯和(hé / huò)人(rén)爲(wéi / wèi)調整因素。

第三章  财務報告的(de)對外提供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hé / huò)國(guó)家統一(yī / yì /yí)的(de)會計準則制度的(de)規定,及時(shí)對外提供财務報告。

第十四條  企業财務報告編制完成後,當裝訂成冊,加蓋公章,由企業負責人(rén)、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de)負責人(rén)、财會部門負責人(rén)簽名并蓋章。

第十五條 财務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de),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zài)的(de)事務所出(chū)具的(de)審計報告,應當随同财務報告一(yī / yì /yí)并提供。

企業對外提供的(de)财務報告應當及時(shí)整理歸檔,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第四章  财務報告的(de)分析利用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重視财務報告分析工作,定期召開财務分析會議,充分利用财務報告反映的(de)綜合信息,全面分析企業的(de)經營管理狀況和(hé / huò)存在(zài)的(de)問題,不(bù)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企業财務分析會議應吸收有關部門負責人(rén)參加。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de)負責人(rén)應當在(zài)财務分析和(hé / huò)利用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分析企業的(de)資産分布、負債水平和(hé / huò)所有者權益結構,通過資産負債率、流動比率、資産周轉率等指标分析企業的(de)償債能力和(hé / huò)營運能力;分析企業淨資産的(de)增減變化,了(le/liǎo)解和(hé / huò)掌握企業規模和(hé / huò)淨資産的(de)不(bù)斷變化過程。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分析各項收入、費用的(de)構成及其增減變動情況,通過淨資産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企業的(de)盈利能力和(hé / huò)發展能力,了(le/liǎo)解和(hé / huò)掌握當期利潤增減變化的(de)原因和(hé / huò)未來(lái)發展趨勢。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分析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de)運轉情況,重點關注現金流量能否保證生産經營過程的(de)正常運行,防止現金短缺或閑置。

第二十條  企業定期的(de)财務分析應當形成分析報告,構成内部報告的(de)組成部分。

财務分析報告結果應當及時(shí)傳遞給企業内部有關管理層級,充分發揮财務報告在(zài)企業生産經營管理中的(de)重要(yào / yāo)作用。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5号——全面預算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發揮全面預算管理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全面預算,是(shì)指企業對一(yī / yì /yí)定期間經營活動、投資活動、财務活動等作出(chū)的(de)預算安排。

第三條  企業實行全面預算管理,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不(bù)編制預算或預算不(bù)健全,可能導緻企業經營缺乏約束或盲目經營。

(二)預算目标不(bù)合理、編制不(bù)科學,可能導緻企業資源浪費或發展戰略難以(yǐ)實現。

(三)預算缺乏剛性、執行不(bù)力、考核不(bù)嚴,可能導緻預算管理流于(yú)形式。

第四條  企業應當加強全面預算工作的(de)組織領導,明确預算管理體制以(yǐ)及各預算執行單位的(de)職責權限、授權批準程序和(hé / huò)工作協調機制。

企業應當設立預算管理委員會履行全面預算管理職責,其成員由企業負責人(rén)及内部相關部門負責人(rén)組成。

預算管理委員會主要(yào / yāo)負責拟定預算目标和(hé / huò)預算政策,制定預算管理的(de)具體措施和(hé / huò)辦法,組織編制、平衡預算草案,下達經批準的(de)預算,協調解決預算編制和(hé / huò)執行中的(de)問題,考核預算執行情況,督促完成預算目标。預算管理委員會下設預算管理工作機構,由其履行日常管理職責。預算管理工作機構一(yī / yì /yí)般設在(zài)财會部門。

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de)負責人(rén)應當協助企業負責人(rén)負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工作的(de)組織領導。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hé / huò)完善預算編制工作制度,明确編制依據、編制程序、編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預算編制依據合理、程序适當、方法科學,避免預算指标過高或過低。

企業應當在(zài)預算年度開始前完成全面預算草案的(de)編制工作。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hé / huò)年度生産經營計劃,綜合考慮預算期内經濟政策、市場環境等因素,按照上(shàng)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彙總的(de)程序,編制年度全面預算。

企業可以(yǐ)選擇或綜合運用固定預算、彈性預算、滾動預算等方法編制預算。

第七條  企業預算管理委員會應當對預算管理工作機構在(zài)綜合平衡基礎上(shàng)提交的(de)預算方案進行研究論證,從企業發展全局角度提出(chū)建議,形成全面預算草案,并提交董事會。

第八條  企業董事會審核全面預算草案,應當重點關注預算科學性和(hé / huò)可行性,确保全面預算與企業發展戰略、年度生産經營計劃相協調。

企業全面預算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章程的(de)規定報經審議批準。批準後,應當以(yǐ)文件形式下達執行。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de)管理,明确預算指标分解方式、預算執行審批權限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等,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制,确保預算剛性,嚴格預算執行。

第十條  企業全面預算一(yī / yì /yí)經批準下達,各預算執行單位應當認真組織實施,将預算指标層層分解,從橫向和(hé / huò)縱向落實到(dào)内部各部門、各環節和(hé / huò)各崗位,形成全方位的(de)預算執行責任體系。

企業應當以(yǐ)年度預算作爲(wéi / wèi)組織、協調各項生産經營活動的(de)基本依據,将年度預算細分爲(wéi / wèi)季度、月度預算,通過實施分期預算控制,實現年度預算目标。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根據全面預算管理要(yào / yāo)求,組織各項生産經營活動和(hé / huò)投融資活動,嚴格預算執行和(hé / huò)控制。

企業應當加強資金收付業務的(de)預算控制,及時(shí)組織資金收入,嚴格控制資金支付,調節資金收付平衡,防範支付風險。對于(yú)超預算或預算外的(de)資金支付,應當實行嚴格的(de)審批制度。

企業辦理采購與付款、銷售與收款、成本費用、工程項目、對外投融資、研究與開發、信息系統、人(rén)力資源、安全環保、資産購置與維護等業務和(hé / huò)事項,均應符合預算要(yào / yāo)求。涉及生産過程和(hé / huò)成本費用的(de),還應執行相關計劃、定額、定率标準。

對于(yú)工程項目、對外投融資等重大(dà)預算項目,企業應當密切跟蹤其實施進度和(hé / huò)完成情況,實行嚴格監控。

第十二條  企業預算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各預算執行單位的(de)溝通,運用财務信息和(hé / huò)其他(tā)相關資料監控預算執行情況,采用恰當方式及時(shí)向決策機構和(hé / huò)各預算執行單位報告、反饋預算執行進度、執行差異及其對預算目标的(de)影響,促進企業全面預算目标的(de)實現。

第十三條  企業預算管理工作機構和(hé / huò)各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制度,定期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通報預算執行情況,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zài)的(de)問題,提出(chū)改進措施。

企業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應當充分收集有關财務、業務、市場、技術、政策、法律等方面的(de)信息資料,根據不(bù)同情況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從定量與定性兩個(gè)層面充分反映預算執行單位的(de)現狀、發展趨勢及其存在(zài)的(de)潛力。

第十四條  企業批準下達的(de)預算應當保持穩定,不(bù)得随意調整。由于(yú)市場環境、國(guó)家政策或不(bù)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導緻預算執行發生重大(dà)差異确需調整預算的(de),應當履行嚴格的(de)審批程序。

第四章  預算考核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de)預算執行考核制度,對各預算執行單位和(hé / huò)個(gè)人(rén)進行考核,切實做到(dào)有獎有懲、獎懲分明。

第十六條  企業預算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預算執行情況考核,将各預算執行單位負責人(rén)簽字上(shàng)報的(de)預算執行報告和(hé / huò)已掌握的(de)動态監控信息進行核對,确認各執行單位預算完成情況。必要(yào / yāo)時(shí),實行預算執行情況内部審計制度。

第十七條  企業預算執行情況考核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de)原則,考核過程及結果應有完整的(de)記錄。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加強合同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合同,是(shì)指企業與自然人(rén)、法人(rén)及其他(tā)組織等平等主體之(zhī)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de)協議。

企業與職工簽訂的(de)勞動合同,不(bù)适用本指引。

第三條  企業合同管理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未訂立合同、未經授權對外訂立合同、合同對方主體資格未達要(yào / yāo)求、合同内容存在(zài)重大(dà)疏漏和(hé / huò)欺詐,可能導緻企業合法權益受到(dào)侵害。

(二)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監控不(bù)當,可能導緻企業訴訟失敗、經濟利益受損。

(三)合同糾紛處理不(bù)當,可能損害企業利益、信譽和(hé / huò)形象。

第四條  企業應當加強合同管理,确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明确合同拟定、審批、執行等環節的(de)程序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定期檢查和(hé / huò)評價合同管理中的(de)薄弱環節,采取相應控制措施,促進合同有效履行,切實維護企業的(de)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的(de)訂立

第五條  企業對外發生經濟行爲(wéi / wèi),除即時(shí)結清方式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訂立前,應當充分了(le/liǎo)解合同對方的(de)主體資格、信用狀況等有關内容,确保對方當事人(rén)具備履約能力。

對于(yú)影響重大(dà)、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複雜的(de)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财會等專業人(rén)員參與談判,必要(yào / yāo)時(shí)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談判過程中的(de)重要(yào / yāo)事項和(hé / huò)參與談判人(rén)員的(de)主要(yào / yāo)意見,應當予以(yǐ)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協商、談判等的(de)結果,拟訂合同文本,按照自願、公平原則,明确雙方的(de)權利義務和(hé / huò)違約責任,做到(dào)條款内容完整,表述嚴謹準确,相關手續齊備,避免出(chū)現重大(dà)疏漏。

合同文本一(yī / yì /yí)般由業務承辦部門起草、法律部門審核。重大(dà)合同或法律關系複雜的(de)特殊合同應當由法律部門參與起草。國(guó)家或行業有合同示範文本的(de),可以(yǐ)優先選用,但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de)條款應當進行認真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适當修改。

合同文本須報經國(guó)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的(de),應當履行相應程序。

第七條  企業應當對合同文本進行嚴格審核,重點關注合同的(de)主體、内容和(hé / huò)形式是(shì)否合法,合同内容是(shì)否符合企業的(de)經濟利益,對方當事人(rén)是(shì)否具有履約能力,合同權利和(hé / huò)義務、違約責任和(hé / huò)争議解決條款是(shì)否明确等。

企業對影響重大(dà)或法律關系複雜的(de)合同文本,應當組織内部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相關部門提出(chū)不(bù)同意見的(de),應當認真分析研究,慎重對待,并準确無誤地(dì / de)加以(yǐ)記錄;必要(yào / yāo)時(shí)應對合同條款作出(chū)修改。内部相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

第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與對方當事人(rén)簽署合同。正式對外訂立的(de)合同,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rén)或由其授權的(de)代理人(rén)簽名或加蓋有關印章。授權簽署合同的(de),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

屬于(yú)上(shàng)級管理權限的(de)合同,下級單位不(bù)得簽署。下級單位認爲(wéi / wèi)确有需要(yào / yāo)簽署涉及上(shàng)級管理權限的(de)合同,應當提出(chū)申請,并經上(shàng)級合同管理機構批準後辦理。上(shàng)級單位應當加強對下級單位合同訂立、履行情況的(de)監督檢查。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專用章保管制度。合同經編号、審批及企業法定代表人(rén)或由其授權的(de)代理人(rén)簽署後,方可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準,不(bù)得以(yǐ)任何形式洩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de)商業秘密或國(guó)家機密。

第三章  合同的(de)履行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合同,對合同履行實施有效監控,強化對合同履行情況及效果的(de)檢查、分析和(hé / huò)驗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合同生效後,企業就(jiù)質量、價款、履行地(dì / de)點等内容與合同對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bù)明确的(de),可以(yǐ)協議補充;不(bù)能達成補充協議的(de),按照國(guó)家相關法律法規、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第十二條 在(zài)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爲(wéi / wèi)等情形,或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客觀因素,已經或可能導緻企業利益受損,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shí)報告,并經雙方協商一(yī / yì /yí)緻,按照規定權限和(hé / huò)程序辦理合同變更或解除事宜。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加強合同糾紛管理,在(zài)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de),應當依據國(guó)家相關法律法規,在(zài)規定時(shí)效内與對方當事人(rén)協商并按規定權限和(hé / huò)程序及時(shí)報告。

合同糾紛經協商一(yī / yì /yí)緻的(de),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de),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企業内部授權處理合同糾紛的(de),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授權批準,相關經辦人(rén)員不(bù)得向對方當事人(rén)作出(chū)實質性答複或承諾。

第十四條 企業财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審核後辦理結算業務。未按合同條款履約的(de),或應簽訂書面合同而(ér)未簽訂的(de),财會部門有權拒絕付款,并及時(shí)向企業有關負責人(rén)報告。

第十五條  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登記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hé / huò)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de)訂立、履行和(hé / huò)變更等情況,實行合同的(de)全過程封閉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履行情況評估制度,至少于(yú)每年年末對合同履行的(de)總體情況和(hé / huò)重大(dà)合同履行的(de)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分析評估中發現合同履行中存在(zài)的(de)不(bù)足,應當及時(shí)加以(yǐ)改進。

企業應當健全合同管理考核與責任追究制度。對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出(chū)現的(de)違法違規行爲(wéi / wèi),應當追究有關機構或人(rén)員的(de)責任。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傳遞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生産經營管理信息在(zài)内部各管理層級之(zhī)間的(de)有效溝通和(hé / huò)充分利用,根據《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内部信息傳遞,是(shì)指企業内部各管理層級之(zhī)間通過内部報告形式傳遞生産經營管理信息的(de)過程。

第三條  企業内部信息傳遞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内部報告系統缺失、功能不(bù)健全、内容不(bù)完整,可能影響生産經營有序運行。

(二)内部信息傳遞不(bù)通暢、不(bù)及時(shí),可能導緻決策失誤、相關政策措施難以(yǐ)落實。

(三)内部信息傳遞中洩露商業秘密,可能削弱企業核心競争力。

第四條  企業應當加強内部報告管理,全面梳理内部信息傳遞過程中的(de)薄弱環節,建立科學的(de)内部信息傳遞機制,明确内部信息傳遞的(de)内容、保密要(yào / yāo)求及密級分類、傳遞方式、傳遞範圍以(yǐ)及各管理層級的(de)職責權限等,促進内部報告的(de)有效利用,充分發揮内部報告的(de)作用。

第二章  内部報告的(de)形成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風險控制和(hé / huò)業績考核要(yào / yāo)求,科學規範不(bù)同級次内部報告的(de)指标體系,采用經營快報等多種形式,全面反映與企業生産經營管理相關的(de)各種内外部信息。

内部報告指标體系的(de)設計應當與全面預算管理相結合,并随着環境和(hé / huò)業務的(de)變化不(bù)斷進行修訂和(hé / huò)完善。設計内部報告指标體系時(shí),應當關注企業成本費用預算的(de)執行情況。

内部報告應當簡潔明了(le/liǎo)、通俗易懂、傳遞及時(shí),便于(yú)企業各管理層級和(hé / huò)全體員工掌握相關信息,正确履行職責。

第六條  企業應當制定嚴密的(de)内部報告流程,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強化内部報告信息集成和(hé / huò)共享,将内部報告納入企業統一(yī / yì /yí)信息平台,構建科學的(de)内部報告網絡體系。

企業内部各管理層級均應當指定專人(rén)負責内部報告工作,重要(yào / yāo)信息應及時(shí)上(shàng)報,并可以(yǐ)直接報告高級管理人(rén)員。

企業應當建立内部報告審核制度,确保内部報告信息質量。

第七條  企業應當關注市場環境、政策變化等外部信息對企業生産經營管理的(de)影響,廣泛收集、分析、整理外部信息,并通過内部報告傳遞到(dào)企業内部相關管理層級,以(yǐ)便采取應對策略。

第八條  企業應當拓寬内部報告渠道(dào),通過落實獎勵措施等多種有效方式,廣泛收集合理化建議。

企業應當重視和(hé / huò)加強反舞弊機制建設,通過設立員工信箱、投訴熱線等方式,鼓勵員工及企業利益相關方舉報和(hé / huò)投訴企業内部的(de)違法違規、舞弊和(hé / huò)其他(tā)有損企業形象的(de)行爲(wéi / wèi)。

第三章  内部報告的(de)使用

第九條  企業各級管理人(rén)員應當充分利用内部報告管理和(hé / huò)指導企業的(de)生産經營活動,及時(shí)反映全面預算執行情況,協調企業内部相關部門和(hé / huò)各單位的(de)運營進度,嚴格績效考核和(hé / huò)責任追究,确保企業實現發展目标。

第十條  企業應當有效利用内部報告進行風險評估,準确識别和(hé / huò)系統分析企業生産經營活動中的(de)内外部風險,确定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對風險的(de)有效控制。

企業對于(yú)内部報告反映出(chū)的(de)問題應當及時(shí)解決;涉及突出(chū)問題和(hé / huò)重大(dà)風險的(de),應當啓動應急預案。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制定嚴格的(de)内部報告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措施、密級程度和(hé / huò)傳遞範圍,防止洩露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内部報告的(de)評估制度,定期對内部報告的(de)形成和(hé / huò)使用進行全面評估,重點關注内部報告的(de)及時(shí)性、安全性和(hé / huò)有效性。


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統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有效實施内部控制,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減少人(rén)爲(wéi / wèi)因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信息系統,是(shì)指企業利用計算機和(hé / huò)通信技術,對内部控制進行集成、轉化和(hé / huò)提升所形成的(de)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條  企業利用信息系統實施内部控制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yī / yì /yí))信息系統缺乏或規劃不(bù)合理,可能造成信息孤島或重複建設,導緻企業經營管理效率低下。

(二)系統開發不(bù)符合内部控制要(yào / yāo)求,授權管理不(bù)當,可能導緻無法利用信息技術實施有效控制。

(三)系統運行維護和(hé / huò)安全措施不(bù)到(dào)位,可能導緻信息洩漏或毀損,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第四條  企業應當重視信息系統在(zài)内部控制中的(de)作用,根據内部控制要(yào / yāo)求,結合組織架構、業務範圍、地(dì / de)域分布、技術能力等因素,制定信息系統建設整體規劃,加大(dà)投入力度,有序組織信息系統開發、運行與維護,優化管理流程,防範經營風險,全面提升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企業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歸口管理,明确相關單位的(de)職責權限,建立有效工作機制。企業可委托專業機構從事信息系統的(de)開發、運行和(hé / huò)維護工作。

企業負責人(rén)對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

第二章  信息系統的(de)開發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信息系統建設整體規劃提出(chū)項目建設方案,明确建設目标、人(rén)員配備、職責分工、經費保障和(hé / huò)進度安排等相關内容,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審批後實施。

企業信息系統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内部各單位提出(chū)開發需求和(hé / huò)關鍵控制點,規範開發流程,明确系統設計、編程、安裝調試、驗收、上(shàng)線等全過程的(de)管理要(yào / yāo)求,嚴格按照建設方案、開發流程和(hé / huò)相關要(yào / yāo)求組織開發工作。

企業開發信息系統,可以(yǐ)采取自行開發、外購調試、業務外包等方式。選定外購調試或業務外包方式的(de),應當采用公開招标等形式擇優确定供應商或開發單位。

第六條  企業開發信息系統,應當将生産經營管理業務流程、關鍵控制點和(hé / huò)處理規則嵌入系統程序,實現手工環境下難以(yǐ)實現的(de)控制功能。

企業在(zài)系統開發過程中,應當按照不(bù)同業務的(de)控制要(yào / yāo)求,通過信息系統中的(de)權限管理功能控制用戶的(de)操作權限,避免将不(bù)相容職責的(de)處理權限授予同一(yī / yì /yí)用戶。

企業應當針對不(bù)同數據的(de)輸入方式,考慮對進入系統數據的(de)檢查和(hé / huò)校驗功能。對于(yú)必需的(de)後台操作,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規範的(de)流程制度,對操作情況進行監控或者審計。

企業應當在(zài)信息系統中設置操作日志功能,确保操作的(de)可審計性。對異常的(de)或者違背内部控制要(yào / yāo)求的(de)交易和(hé / huò)數據,應當設計由系統自動報告并設置跟蹤處理機制。

第七條  企業信息系統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系統開發全過程的(de)跟蹤管理,組織開發單位與内部各單位的(de)日常溝通和(hé / huò)協調,督促開發單位按照建設方案、計劃進度和(hé / huò)質量要(yào / yāo)求完成編程工作,對配備的(de)硬件設備和(hé / huò)系統軟件進行檢查驗收,組織系統上(shàng)線運行等。

第八條  企業應當組織獨立于(yú)開發單位的(de)專業機構對開發完成的(de)信息系統進行驗收測試,确保在(zài)功能、性能、控制要(yào / yāo)求和(hé / huò)安全性等方面符合開發需求。

第九條  企業應當切實做好信息系統上(shàng)線的(de)各項準備工作,培訓業務操作和(hé / huò)系統管理人(rén)員,制定科學的(de)上(shàng)線計劃和(hé / huò)新舊系統轉換方案,考慮應急預案,确保新舊系統順利切換和(hé / huò)平穩銜接。系統上(shàng)線涉及數據遷移的(de),還應制定詳細的(de)數據遷移計劃。

第三章  信息系統的(de)運行與維護

第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的(de)管理,制定信息系統工作程序、信息管理制度以(yǐ)及各模塊子(zǐ)系統的(de)具體操作規範,及時(shí)跟蹤、發現和(hé / huò)解決系統運行中存在(zài)的(de)問題,确保信息系統按照規定的(de)程序、制度和(hé / huò)操作規範持續穩定運行。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系統變更管理流程,信息系統變更應當嚴格遵照管理流程進行操作。信息系統操作人(rén)員不(bù)得擅自進行系統軟件的(de)删除、修改等操作;不(bù)得擅自升級、改變系統軟件版本;不(bù)得擅自改變軟件系統環境配置。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企業應當根據業務性質、重要(yào / yāo)性程度、涉密情況等确定信息系統的(de)安全等級,建立不(bù)同等級信息的(de)授權使用制度,采用相應技術手段保證信息系統運行安全有序。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和(hé / huò)洩密責任追究制度。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系統運行與維護管理的(de),應當審查該機構的(de)資質,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和(hé / huò)保密協議。

企業應當采取安裝安全軟件等措施防範信息系統受到(dào)病毒等惡意軟件的(de)感染和(hé / huò)破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用戶管理制度,加強對重要(yào / yāo)業務系統的(de)訪問權限管理,定期審閱系統賬号,避免授權不(bù)當或存在(zài)非授權賬号,禁止不(bù)相容職務用戶賬号的(de)交叉操作。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綜合利用防火牆、路由器等網絡設備,漏洞掃描、入侵檢測等軟件技術以(yǐ)及遠程訪問安全策略等手段,加強網絡安全,防範來(lái)自網絡的(de)攻擊和(hé / huò)非法侵入。

企業對于(yú)通過網絡傳輸的(de)涉密或關鍵數據,應當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傳遞的(de)保密性、準确性和(hé / huò)完整性。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系統數據定期備份制度,明确備份範圍、頻度、方法、責任人(rén)、存放地(dì / de)點、有效性檢查等内容。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服務器等關鍵信息設備的(de)管理,建立良好的(de)物理環境,指定專人(rén)負責檢查,及時(shí)處理異常情況。未經授權,任何人(rén)不(bù)得接觸關鍵信息設備。


附件2:

企業内部控制評價指引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企業全面評價内部控制的(de)設計與運行情況,規範内部控制評價程序和(hé / huò)評價報告,揭示和(hé / huò)防範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内部控制評價,是(shì)指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對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進行全面評價、形成評價結論、出(chū)具評價報告的(de)過程。

第三條  企業實施内部控制評價至少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yī / yì /yí))全面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包括内部控制的(de)設計與運行,涵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de)各種業務和(hé / huò)事項。

(二)重要(yào / yāo)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在(zài)全面評價的(de)基礎上(shàng),關注重要(yào / yāo)業務單位、重大(dà)業務事項和(hé / huò)高風險領域。

(三)客觀性原則。評價工作應當準确地(dì / de)揭示經營管理的(de)風險狀況,如實反映内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de)有效性。

第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評價指引,結合内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de)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de)内部控制評價辦法,規定評價的(de)原則、内容、程序、方法和(hé / huò)報告形式等,明确相關機構或崗位的(de)職責權限,落實責任制,按照規定的(de)辦法、程序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有序開展内部控制評價工作。

企業董事會應當對内部控制評價報告的(de)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内部控制評價的(de)内容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應用指引以(yǐ)及本企業的(de)内部控制制度,圍繞内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内部監督等要(yào / yāo)素,确定内部控制評價的(de)具體内容,對内部控制設計與運行情況進行全面評價。

第六條  企業組織開展内部環境評價,應當以(yǐ)組織架構、發展戰略、人(rén)力資源、企業文化、社會責任等應用指引爲(wéi / wèi)依據,結合本企業的(de)内部控制制度,對内部環境的(de)設計及實際運行情況進行認定和(hé / huò)評價。

第七條  企業組織開展風險評估機制評價,應當以(yǐ)《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有關風險評估的(de)要(yào / yāo)求,以(yǐ)及各項應用指引中所列主要(yào / yāo)風險爲(wéi / wèi)依據,結合本企業的(de)内部控制制度,對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de)風險識别、風險分析、應對策略等進行認定和(hé / huò)評價。

第八條  企業組織開展控制活動評價,應當以(yǐ)《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和(hé / huò)各項應用指引中的(de)控制措施爲(wéi / wèi)依據,結合本企業的(de)内部控制制度,對相關控制措施的(de)設計和(hé / huò)運行情況進行認定和(hé / huò)評價。

第九條  企業組織開展信息與溝通評價,應當以(yǐ)内部信息傳遞、财務報告、信息系統等相關應用指引爲(wéi / wèi)依據,結合本企業的(de)内部控制制度,對信息收集、處理和(hé / huò)傳遞的(de)及時(shí)性、反舞弊機制的(de)健全性、财務報告的(de)真實性、信息系統的(de)安全性,以(yǐ)及利用信息系統實施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等進行認定和(hé / huò)評價。

第十條  企業組織開展内部監督評價,應當以(yǐ)《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有關内部監督的(de)要(yào / yāo)求,以(yǐ)及各項應用指引中有關日常管控的(de)規定爲(wéi / wèi)依據,結合本企業的(de)内部控制制度,對内部監督機制的(de)有效性進行認定和(hé / huò)評價,重點關注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内部審計機構等是(shì)否在(zài)内部控制設計和(hé / huò)運行中有效發揮監督作用。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内部控制評價工作應當形成工作底稿,詳細記錄企業執行評價工作的(de)内容,包括評價要(yào / yāo)素、主要(yào / yāo)風險點、采取的(de)控制措施、有關證據資料以(yǐ)及認定結果等。

評價工作底稿應當設計合理、證據充分、簡便易行、便于(yú)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評價的(de)程序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内部控制評價辦法規定的(de)程序,有序開展内部控制評價工作。

内部控制評價程序一(yī / yì /yí)般包括:制定評價工作方案、組成評價工作組、實施現場測試、認定控制缺陷、彙總評價結果、編報評價報告等環節。

企業可以(yǐ)授權内部審計部門或專門機構(以(yǐ)下簡稱内部控制評價部門)負責内部控制評價的(de)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内部控制評價部門應當拟訂評價工作方案,明确評價範圍、工作任務、人(rén)員組織、進度安排和(hé / huò)費用預算等相關内容,報經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批後實施。

第十四條  企業内部控制評價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de)評價方案,組成内部控制評價工作組,具體實施内部控制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組應當吸收企業内部相關機構熟悉情況的(de)業務骨幹參加。評價工作組成員對本部門的(de)内部控制評價工作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企業可以(yǐ)委托中介機構實施内部控制評價。爲(wéi / wèi)企業提供内部控制審計服務的(de)會計師事務所,不(bù)得同時(shí)爲(wéi / wèi)同一(yī / yì /yí)企業提供内部控制評價服務。

第十五條  内部控制評價工作組應當對被評價單位進行現場測試,綜合運用個(gè)别訪談、調查問卷、專題讨論、穿行測試、實地(dì / de)查驗、抽樣和(hé / huò)比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評價單位内部控制設計和(hé / huò)運行是(shì)否有效的(de)證據,按照評價的(de)具體内容,如實填寫評價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de)認定

第十六條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hé / huò)運行缺陷。企業對内部控制缺陷的(de)認定,應當以(yǐ)日常監督和(hé / huò)專項監督爲(wéi / wèi)基礎,結合年度内部控制評價,由内部控制評價部門進行綜合分析後提出(chū)認定意見,按照規定的(de)權限和(hé / huò)程序進行審核後予以(yǐ)最終認定。

第十七條  企業在(zài)日常監督、專項監督和(hé / huò)年度評價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内部控制評價工作組的(de)作用。内部控制評價工作組應當根據現場測試獲取的(de)證據,對内部控制缺陷進行初步認定,并按其影響程度分爲(wéi / wèi)重大(dà)缺陷、重要(yào / yāo)缺陷和(hé / huò)一(yī / yì /yí)般缺陷。

重大(dà)缺陷,是(shì)指一(yī / yì /yí)個(gè)或多個(gè)控制缺陷的(de)組合,可能導緻企業嚴重偏離控制目标。

重要(yào / yāo)缺陷,是(shì)指一(yī / yì /yí)個(gè)或多個(gè)控制缺陷的(de)組合,其嚴重程度和(hé / huò)經濟後果低于(yú)重大(dà)缺陷,但仍有可能導緻企業偏離控制目标。

一(yī / yì /yí)般缺陷,是(shì)指除重大(dà)缺陷、重要(yào / yāo)缺陷之(zhī)外的(de)其他(tā)缺陷。

重大(dà)缺陷、重要(yào / yāo)缺陷和(hé / huò)一(yī / yì /yí)般缺陷的(de)具體認定标準,由企業根據上(shàng)述要(yào / yāo)求自行确定。

第十八條  企業内部控制評價工作組應當建立評價質量交叉複核制度,評價工作組負責人(rén)應當對評價工作底稿進行嚴格審核,并對所認定的(de)評價結果簽字确認後,提交企業内部控制評價部門。

第十九條  企業内部控制評價部門應當編制内部控制缺陷認定彙總表,結合日常監督和(hé / huò)專項監督發現的(de)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續改進情況,對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現形式和(hé / huò)影響程度進行綜合分析和(hé / huò)全面複核,提出(chū)認定意見,并以(yǐ)适當的(de)形式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重大(dà)缺陷應當由董事會予以(yǐ)最終認定。

企業對于(yú)認定的(de)重大(dà)缺陷,應當及時(shí)采取應對策略,切實将風險控制在(zài)可承受度之(zhī)内,并追究有關部門或相關人(rén)員的(de)責任。

第五章  内部控制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應用指引和(hé / huò)本指引,設計内部控制評價報告的(de)種類、格式和(hé / huò)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評價報告編制程序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按照規定的(de)權限報經批準後對外報出(chū)。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内部控制評價報告應當分别内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内部監督等要(yào / yāo)素進行設計,對内部控制評價過程、内部控制缺陷認定及整改情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de)結論等相關内容作出(chū)披露。

第二十二條  内部控制評價報告至少應當披露下列内容

(一(yī / yì /yí))董事會對内部控制報告真實性的(de)聲明。

(二)内部控制評價工作的(de)總體情況。

(三)内部控制評價的(de)依據。

(四)内部控制評價的(de)範圍。

(五)内部控制評價的(de)程序和(hé / huò)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認定情況。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de)整改情況及重大(dà)缺陷拟采取的(de)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de)結論。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年度内部控制評價結果,結合内部控制評價工作底稿和(hé / huò)内部控制缺陷彙總表等資料,按照規定的(de)程序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及時(shí)編制内部控制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内部控制評價報告應當報經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後對外披露或報送相關部門。

企業内部控制評價部門應當關注自内部控制評價報告基準日至内部控制評價報告發出(chū)日之(zhī)間是(shì)否發生影響内部控制有效性的(de)因素,并根據其性質和(hé / huò)影響程度對評價結論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五條  企業内部控制審計報告應當與内部控制評價報告同時(shí)對外披露或報送。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以(yǐ)12月31日作爲(wéi / wèi)年度内部控制評價報告的(de)基準日。

内部控制評價報告應于(yú)基準日後4個(gè)月内報出(chū)。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内部控制評價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評價的(de)有關文件資料、工作底稿和(hé / huò)證明材料等應當妥善保管。


附件3:

企業内部控制審計指引

第一(yī / yì /yí)章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規範注冊會計師執行企業内部控制審計業務,明确工作要(yào / yāo)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及相關執業準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内部控制審計,是(shì)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特定基準日内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de)有效性進行審計

第三條  建立健全和(hé / huò)有效實施内部控制,評價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是(shì)企業董事會的(de)責任。按照本指引的(de)要(yào / yāo)求,在(zài)實施審計工作的(de)基礎上(shàng)對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是(shì)注冊會計師的(de)責任。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内部控制審計工作,應當獲取充分、适當的(de)證據,爲(wéi / wèi)發表内部控制審計意見提供合理保證。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并對内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dào)的(de)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重大(dà)缺陷,在(zài)内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重大(dà)缺陷描述段”予以(yǐ)披露。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yǐ)單獨進行内部控制審計,也(yě)可将内部控制審計與财務報表審計整合進行(以(yǐ)下簡稱整合審計)

在(zài)整合審計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内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de)有效性進行測試,以(yǐ)同時(shí)實現下列目标:

(一(yī / yì /yí))獲取充分、适當的(de)證據,支持其在(zài)内部控制審計中對内部控制有效性發表的(de)意見。

(二)獲取充分、适當的(de)證據,支持其在(zài)财務報表審計中對控制風險的(de)評估結果。

第二章  計劃審計工作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恰當地(dì / de)計劃内部控制審計工作,配備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de)項目組,并對助理人(rén)員進行适當的(de)督導。

第七條  在(zài)計劃審計工作時(shí),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下列事項對内部控制、财務報表以(yǐ)及審計工作的(de)影響:

(一(yī / yì /yí))與企業相關的(de)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hé / huò)行業概況。

(三)企業組織結構、經營特點和(hé / huò)資本結構等相關重要(yào / yāo)事項。

(四)企業内部控制最近發生變化的(de)程度。

(五)與企業溝通過的(de)内部控制缺陷。

(六)重要(yào / yāo)性、風險等與确定内部控制重大(dà)缺陷相關的(de)因素。

(七)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de)初步判斷。

(八)可獲取的(de)、與内部控制有效性相關的(de)證據的(de)類型和(hé / huò)範圍。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以(yǐ)風險評估爲(wéi / wèi)基礎,選擇拟測試的(de)控制,确定測試所需收集的(de)證據。

内部控制的(de)特定領域存在(zài)重大(dà)缺陷的(de)風險越高,給予該領域的(de)審計關注就(jiù)越多。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企業内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進行評估,判斷是(shì)否利用企業内部審計人(rén)員、内部控制評價人(rén)員和(hé / huò)其他(tā)相關人(rén)員的(de)工作以(yǐ)及可利用的(de)程度,相應減少可能本應由注冊會計師執行的(de)工作。

注冊會計師利用企業内部審計人(rén)員、内部控制評價人(rén)員和(hé / huò)其他(tā)相關人(rén)員的(de)工作,應當對其專業勝任能力和(hé / huò)客觀性進行充分評價。

與某項控制相關的(de)風險越高,可利用程度就(jiù)越低,注冊會計師應當更多地(dì / de)對該項控制親自進行測試。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發表的(de)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其責任不(bù)因爲(wéi / wèi)利用企業内部審計人(rén)員、内部控制評價人(rén)員和(hé / huò)其他(tā)相關人(rén)員的(de)工作而(ér)減輕。

第三章  實施審計工作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自上(shàng)而(ér)下的(de)方法實施審計工作。自上(shàng)而(ér)下的(de)方法是(shì)注冊會計師識别風險、選擇拟測試控制的(de)基本思路。注冊會計師在(zài)實施審計工作時(shí),可以(yǐ)将企業層面控制和(hé / huò)業務層面控制的(de)測試結合進行。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注冊會計師測試企業層面控制,應當把握重要(yào / yāo)性原則,至少應當關注:

(一(yī / yì /yí))與内部環境相關的(de)控制。

(二)針對董事會、經理層淩駕于(yú)控制之(zhī)上(shàng)的(de)風險而(ér)設計的(de)控制。

(三)企業的(de)風險評估過程。

(四)對内部信息傳遞和(hé / huò)财務報告流程的(de)控制。

(五)對控制有效性的(de)内部監督和(hé / huò)自我評價。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測試業務層面控制,應當把握重要(yào / yāo)性原則,結合企業實際、企業内部控制各項應用指引的(de)要(yào / yāo)求和(hé / huò)企業層面控制的(de)測試情況,重點對企業生産經營活動中的(de)重要(yào / yāo)業務與事項的(de)控制進行測試。

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信息系統對内部控制及風險評估的(de)影響。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zài)測試企業層面控制和(hé / huò)業務層面控制時(shí),應當評價内部控制是(shì)否足以(yǐ)應對舞弊風險。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測試内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de)有效性。

如果某項控制由擁有必要(yào / yāo)授權和(hé / huò)專業勝任能力的(de)人(rén)員按照規定的(de)程序與要(yào / yāo)求執行,能夠實現控制目标,表明該項控制的(de)設計是(shì)有效的(de)。

如果某項控制正在(zài)按照設計運行,執行人(rén)員擁有必要(yào / yāo)授權和(hé / huò)專業勝任能力,能夠實現控制目标,表明該項控制的(de)運行是(shì)有效的(de)。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與内部控制相關的(de)風險,确定拟實施審計程序的(de)性質、時(shí)間安排和(hé / huò)範圍,獲取充分、适當的(de)證據。與内部控制相關的(de)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需要(yào / yāo)獲取的(de)證據應越多。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在(zài)測試控制設計與運行的(de)有效性時(shí),應當綜合運用詢問适當人(rén)員、觀察經營活動、檢查相關文件、穿行測試和(hé / huò)重新執行等方法。

詢問本身并不(bù)足以(yǐ)提供充分、适當的(de)證據。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在(zài)确定測試的(de)時(shí)間安排時(shí),應當在(zài)下列兩個(gè)因素之(zhī)間作出(chū)平衡,以(yǐ)獲取充分、适當的(de)證據:

(一(yī / yì /yí))盡量在(zài)接近企業内部控制自我評價基準日實施測試。

(二)實施的(de)測試需要(yào / yāo)涵蓋足夠長的(de)期間。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對于(yú)内部控制運行偏離設計的(de)情況(即控制偏差),應當确定該偏差對相關風險評估、需要(yào / yāo)獲取的(de)證據以(yǐ)及控制運行有效性結論的(de)影響。

第十九條  在(zài)連續審計中,注冊會計師在(zài)确定測試的(de)性質、時(shí)間安排和(hé / huò)範圍時(shí),應當考慮以(yǐ)前年度執行内部控制審計時(shí)了(le/liǎo)解的(de)情況。

第四章  評價控制缺陷

第二十條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爲(wéi / wèi)設計缺陷和(hé / huò)運行缺陷,按其影響程度分爲(wéi / wèi)重大(dà)缺陷、重要(yào / yāo)缺陷和(hé / huò)一(yī / yì /yí)般缺陷。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其識别的(de)各項内部控制缺陷的(de)嚴重程度,以(yǐ)确定這(zhè)些缺陷單獨或組合起來(lái),是(shì)否構成重大(dà)缺陷。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在(zài)确定一(yī / yì /yí)項内部控制缺陷或多項内部控制缺陷的(de)組合是(shì)否構成重大(dà)缺陷時(shí),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補償性控制(替代性控制)的(de)影響。企業執行的(de)補償性控制應當具有同樣的(de)效果。

第二十二條  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存在(zài)重大(dà)缺陷的(de)迹象,主要(yào / yāo)包括:

(一(yī / yì /yí))注冊會計師發現董事、監事和(hé / huò)高級管理人(rén)員舞弊。

(二)企業更正已經公布的(de)财務報表。

(三)注冊會計師發現當期财務報表存在(zài)重大(dà)錯報,而(ér)内部控制在(zài)運行過程中未能發現該錯報。

(四)企業審計委員會和(hé / huò)内部審計機構對内部控制的(de)監督無效。

第五章  完成審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後,應當取得經企業簽署的(de)書面聲明。書面聲明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yī / yì /yí))企業董事會認可其對建立健全和(hé / huò)有效實施内部控制負責。

(二)企業已對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作出(chū)自我評價,并說(shuō)明評價時(shí)采用的(de)标準以(yǐ)及得出(chū)的(de)結論。

(三)企業沒有利用注冊會計師執行的(de)審計程序及其結果作爲(wéi / wèi)自我評價的(de)基礎。

(四)企業已向注冊會計師披露識别出(chū)的(de)所有内部控制缺陷,并單獨披露其中的(de)重大(dà)缺陷和(hé / huò)重要(yào / yāo)缺陷。

(五)企業對于(yú)注冊會計師在(zài)以(yǐ)前年度審計中識别的(de)重大(dà)缺陷和(hé / huò)重要(yào / yāo)缺陷,是(shì)否已經采取措施予以(yǐ)解決。

(六)企業在(zài)内部控制自我評價基準日後,内部控制是(shì)否發生重大(dà)變化,或者存在(zài)對内部控制具有重要(yào / yāo)影響的(de)其他(tā)因素。

第二十四條  企業如果拒絕提供或以(yǐ)其他(tā)不(bù)當理由回避書面聲明,注冊會計師應當将其視爲(wéi / wèi)審計範圍受到(dào)限制,解除業務約定或出(chū)具無法表示意見的(de)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企業溝通審計過程中識别的(de)所有控制缺陷。對于(yú)其中的(de)重大(dà)缺陷和(hé / huò)重要(yào / yāo)缺陷,應當以(yǐ)書面形式與董事會和(hé / huò)經理層溝通。

注冊會計師認爲(wéi / wèi)審計委員會和(hé / huò)内部審計機構對内部控制的(de)監督無效的(de),應當就(jiù)此以(yǐ)書面形式直接與董事會和(hé / huò)經理層溝通。

書面溝通應當在(zài)注冊會計師出(chū)具内部控制審計報告之(zhī)前進行。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獲取的(de)證據進行評價,形成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de)意見。

第六章  出(chū)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在(zài)完成内部控制審計工作後,應當出(chū)具内部控制審計報告。标準内部控制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yào / yāo)素:

(一(yī / yì /yí))标題。

(二)收件人(rén)。

(三)引言段。

(四)企業對内部控制的(de)責任段。

(五)注冊會計師的(de)責任段。

(六)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de)說(shuō)明段。

(七)财務報告内部控制審計意見段。

(八)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重大(dà)缺陷描述段。

(九)注冊會計師的(de)簽名和(hé / huò)蓋章。

(十)會計師事務所的(de)名稱、地(dì / de)址及蓋章。

(十一(yī / yì /yí))報告日期。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de),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财務報告内部控制出(chū)具無保留意見的(de)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一(yī / yì /yí))企業按照《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内部控制評價指引》以(yǐ)及企業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de)要(yào / yāo)求,在(zài)所有重大(dà)方面保持了(le/liǎo)有效的(de)内部控制。

(二)注冊會計師已經按照《企業内部控制審計指引》的(de)要(yào / yāo)求計劃和(hé / huò)實施審計工作,在(zài)審計過程中未受到(dào)限制。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認爲(wéi / wèi)财務報告内部控制雖不(bù)存在(zài)重大(dà)缺陷,但仍有一(yī / yì /yí)項或者多項重大(dà)事項需要(yào / yāo)提請内部控制審計報告使用者注意的(de),應當在(zài)内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予以(yǐ)說(shuō)明。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zài)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内容僅用于(yú)提醒内部控制審計報告使用者關注,并不(bù)影響對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發表的(de)審計意見。

第三十條  注冊會計師認爲(wéi / wèi)财務報告内部控制存在(zài)一(yī / yì /yí)項或多項重大(dà)缺陷的(de),除非審計範圍受到(dào)限制,應當對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發表否定意見。

注冊會計師出(chū)具否定意見的(de)内部控制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yī / yì /yí))重大(dà)缺陷的(de)定義。

(二)重大(dà)缺陷的(de)性質及其對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影響程度。

第三十一(yī / yì /yí)條  注冊會計師審計範圍受到(dào)限制的(de),應當解除業務約定或出(chū)具無法表示意見的(de)内部控制審計報告,并就(jiù)審計範圍受到(dào)限制的(de)情況,以(yǐ)書面形式與董事會進行溝通。

注冊會計師在(zài)出(chū)具無法表示意見的(de)内部控制審計報告時(shí),應當在(zài)内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指明審計範圍受到(dào)限制,無法對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發表意見。

注冊會計師在(zài)已執行的(de)有限程序中發現财務報告内部控制存在(zài)重大(dà)缺陷的(de),應當在(zài)内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對重大(dà)缺陷作出(chū)詳細說(shuō)明。

第三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對在(zài)審計過程中注意到(dào)的(de)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缺陷,應當區别具體情況予以(yǐ)處理:

(一(yī / yì /yí))注冊會計師認爲(wéi / wèi)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缺陷爲(wéi / wèi)一(yī / yì /yí)般缺陷的(de),應當與企業進行溝通,提醒企業加以(yǐ)改進,但無需在(zài)内部控制審計報告中說(shuō)明。

(二)注冊會計師認爲(wéi / wèi)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缺陷爲(wéi / wèi)重要(yào / yāo)缺陷的(de),應當以(yǐ)書面形式與企業董事會和(hé / huò)經理層溝通,提醒企業加以(yǐ)改進,但無需在(zài)内部控制審計報告中說(shuō)明。

(三)注冊會計師認爲(wéi / wèi)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缺陷爲(wéi / wèi)重大(dà)缺陷的(de),應當以(yǐ)書面形式與企業董事會和(hé / huò)經理層溝通,提醒企業加以(yǐ)改進;同時(shí)應當在(zài)内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重大(dà)缺陷描述段,對重大(dà)缺陷的(de)性質及其對實現相關控制目标的(de)影響程度進行披露,提示内部控制審計報告使用者注意相關風險。

第三十三條  在(zài)企業内部控制自我評價基準日并不(bù)存在(zài)、但在(zài)該基準日之(zhī)後至審計報告日之(zhī)前(以(yǐ)下簡稱期後期間)内部控制可能發生變化,或出(chū)現其他(tā)可能對内部控制産生重要(yào / yāo)影響的(de)因素。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是(shì)否存在(zài)這(zhè)類變化或影響因素,并獲取企業關于(yú)這(zhè)些情況的(de)書面聲明。

注冊會計師知悉對企業内部控制自我評價基準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dà)負面影響的(de)期後事項的(de),應當對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發表否定意見。  

注冊會計師不(bù)能确定期後事項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de)影響程度的(de),應當出(chū)具無法表示意見的(de)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第七章  記錄審計工作

第三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号——審計工作底稿》的(de)規定,編制内部控制審計工作底稿,完整記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zài)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下列内容

(一(yī / yì /yí))内部控制審計計劃及重大(dà)修改情況。

(二)相關風險評估和(hé / huò)選擇拟測試的(de)内部控制的(de)主要(yào / yāo)過程及結果。

(三)測試内部控制設計與運行有效性的(de)程序及結果。

(四)對識别的(de)控制缺陷的(de)評價。

(五)形成的(de)審計結論和(hé / huò)意見。

(六)其他(tā)重要(yào / yāo)事項。


附錄:内部控制審計報告的(de)參考格式

1.标準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按照《企業内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de)相關要(yào / yāo)求,我們審計了(le/liǎo)××股份有限公司(以(yǐ)下簡稱××公司)××年×月×日的(de)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

一(yī / yì /yí)、企業對内部控制的(de)責任

按照《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企業内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内部控制評價指引》的(de)規定,建立健全和(hé / huò)有效實施内部控制,并評價其有效性是(shì)企業董事會的(de)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的(de)責任

我們的(de)責任是(shì)在(zài)實施審計工作的(de)基礎上(shàng),對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并對注意到(dào)的(de)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重大(dà)缺陷進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de)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zài)不(bù)能防止和(hé / huò)發現錯報的(de)可能性。此外,由于(yú)情況的(de)變化可能導緻内部控制變得不(bù)恰當,或對控制政策和(hé / huò)程序遵循的(de)程度降低,根據内部控制審計結果推測未來(lái)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具有一(yī / yì /yí)定風險。

四、财務報告内部控制審計意見

我們認爲(wéi / wèi),××公司按照《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和(hé / huò)相關規定在(zài)所有重大(dà)方面保持了(le/liǎo)有效的(de)财務報告内部控制。

五、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重大(dà)缺陷

在(zài)内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我們注意到(dào)××公司的(de)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存在(zài)重大(dà)缺陷[描述該缺陷的(de)性質及其對實現相關控制目标的(de)影響程度]。由于(yú)存在(zài)上(shàng)述重大(dà)缺陷,我們提醒本報告使用者注意相關風險。需要(yào / yāo)指出(chū)的(de)是(shì),我們并不(bù)對××公司的(de)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發表意見或提供保證。本段内容不(bù)影響對财務報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發表的(de)審計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蓋章)           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中國(guó)××市                           ××年×月×日

2. 帶強調事項段的(de)無保留意見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按照《企業内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de)相關要(yào / yāo)求,我們審計了(le/liǎo)××股份有限公司(以(yǐ)下簡稱××公司)××年×月×日的(de)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

[“一(yī / yì /yí)、企業對内部控制的(de)責任”至“五、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重大(dà)缺陷”參見标準内部控制審計報告相關段落表述。]

六、強調事項

我們提醒内部控制審計報告使用者關注,(描述強調事項的(de)性質及其對内部控制的(de)重大(dà)影響)。本段内容不(bù)影響已對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發表的(de)審計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蓋章)             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中國(guó)××市                         ××年×月×日

3.否定意見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按照《企業内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de)相關要(yào / yāo)求,我們審計了(le/liǎo)××股份有限公司(以(yǐ)下簡稱××公司)××年×月×日的(de)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

[“一(yī / yì /yí)、企業對内部控制的(de)責任”至“三、内部控制的(de)固有局限性”參見标準内部控制審計報告相關段落表述。]

四、導緻否定意見的(de)事項

重大(dà)缺陷,是(shì)指一(yī / yì /yí)個(gè)或多個(gè)控制缺陷的(de)組合,可能導緻企業嚴重偏離控制目标。

[指出(chū)注冊會計師已識别出(chū)的(de)重大(dà)缺陷,并說(shuō)明重大(dà)缺陷的(de)性質及其對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影響程度。]

有效的(de)内部控制能夠爲(wéi / wèi)财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的(de)真實完整提供合理保證,而(ér)上(shàng)述重大(dà)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這(zhè)一(yī / yì /yí)功能。

五、财務報告内部控制審計意見

我們認爲(wéi / wèi),由于(yú)存在(zài)上(shàng)述重大(dà)缺陷及其對實現控制目标的(de)影響,××公司未能按照《企業内部控制基本規範》和(hé / huò)相關規定在(zài)所有重大(dà)方面保持有效的(de)财務報告内部控制。

六、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重大(dà)缺陷

[參見标準内部控制審計報告相關段落表述。]

××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蓋章)           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中國(guó)××市                        ××年×月×日

4.無法表示意見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内部控制審計報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我們接受委托,對××股份有限公司(以(yǐ)下簡稱××公司)××年×月×日的(de)财務報告内部控制進行審計。

[删除注冊會計師的(de)責任段,“一(yī / yì /yí)、企業對内部控制的(de)責任”和(hé / huò)“二、内部控制的(de)固有局限性”參見标準内部控制審計報告相關段落表述。]

三、導緻無法表示意見的(de)事項

[描述審計範圍受到(dào)限制的(de)具體情況。]

四、财務報告内部控制審計意見

由于(yú)審計範圍受到(dào)上(shàng)述限制,我們未能實施必要(yào / yāo)的(de)審計程序以(yǐ)獲取發表意見所需的(de)充分、适當證據,因此,我們無法對××公司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發表意見。

、識别的(de)财務報告内部控制重大(dà)缺陷(如在(zài)審計範圍受到(dào)限制前,執行有限程序未能識别出(chū)重大(dà)缺陷,則應删除本段)

重大(dà)缺陷,是(shì)指一(yī / yì /yí)個(gè)或多個(gè)控制缺陷的(de)組合,可能導緻企業嚴重偏離控制目标。

盡管我們無法對××公司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有效性發表意見,但在(zài)我們實施的(de)有限程序的(de)過程中,發現了(le/liǎo)以(yǐ)下重大(dà)缺陷:

[指出(chū)注冊會計師已識别出(chū)的(de)重大(dà)缺陷,并說(shuō)明重大(dà)缺陷的(de)性質及其對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影響程度。]

有效的(de)内部控制能夠爲(wéi / wèi)财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的(de)真實完整提供合理保證,而(ér)上(shàng)述重大(dà)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這(zhè)一(yī / yì /yí)功能。

六、非财務報告内部控制的(de)重大(dà)缺陷

[參見标準内部控制審計報告相關段落表述。]

××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蓋章)           中國(guó)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中國(guó)××市                         ××年×月×日